說起來,目前台灣社會的NPO組織,有半數以上都是與宗教有關,例如很多的學校、育幼院、醫院是宗教團體所屬,此外,例如創世、伊甸等機構,一聽名稱就知道這機構與宗教有關。另一種更符合社會或者法律架構的觀點是"宗教可以合理的作為財團法人或者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者管理者" ,進而在這些機構運作執行中伺機傳教。但是機於社會期待和管理機制,這些機構的傳教行為不能有任何強迫或者勉強,否則會遭受社會的批評。這也很容易理解,如果叫會擁有某個基督教醫院,我們可以在所有的藥單、藥包印聖句, 但是不能要求所有的病患要進駐或者治療需要信基督。這個分野,我們需要花一點時間學習,而不是用強迫的。
NPO組織的運作主要不是基於服務而不是基於營利,所以通常NPO系統的運作,一開始會由創始會員或者管理組織先出一筆經費營運,此後組織需要自謀生路,請注意"非營利"不代表"不准收支平衡"或者"不准有結餘",組織需要有充分的本事自給自足。通常NPO自給自足的方法如下:
1.透過固定捐款(贈)會員的贊助
2.透過專案取得政府/企業/團體的捐獻
3.非固定捐款會員捐贈
4.其他特定活動結餘
NPO組織當運作有餘的話,要盡可能把結餘再存到一個新高點,就可以成為所謂的"基金會",基金會階段的組織,每年由基金的利得就可以運作無逾。(這可是不低的數字,通常一個基金會,基金都是億字輩,以台灣的利息而言,1%的固定利息的話,存款一億=一年基金會有一百萬的運作經費,大概只能租得起建築/水電費,然後一名常設人員就花掉一百萬了。所以,在經濟規畫上,需要有遠見的人透過一定的目標來進行)‧
政府機構也可能為了執行社會服利而贊助(通常是專案贊助)社會福利單位,主要以下面分類來定義社福機構
老人照顧機構
老人福利服務
兒童福利服務
兒童少年保護
婦女福利服務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低收入戶生活照顧
醫療補助、災害及急難救助
社會福利工作
此外,政府相對單位應該是內政部的社會司(如果2012年政府組織改造沒被異動到的話..笑),網站為 http://www.moi.gov.tw/dsa/
原則上專責機構應主動聘用合乎資格的專業人員執行任務,可以參考這篇上面的法令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138&docid=1834
立案的社會福利相關單位則可以合理的使用相關標章(但是不確定是否有法令定義使用權) http://sowf.moi.gov.tw/17/98/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