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心理學系
指導教授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施行細則
98年02月18日九十七學年度二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99年1月20日九十八學年度元月份系務會議暨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99年2月3日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2月22日(99)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0號函公佈
100年11月23日100學年度十一月份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9日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09日(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01號函公佈
第 一 條 高雄醫學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增進研究生之訓練符合本系各組之宗旨,以及提升研發能量,依本校「指導教
授指導研究生施行細則」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各組之訓練宗旨,在使各組研究生增進專業領域之知識與研究能力,並且使臨床心理學組研究生具備考取臨床心理師執
照資格。
第 三 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指導教授單獨指導本系研究生每屆至多2名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
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 四 條 本系研究生不得自行洽談系外專家擔任指導教授,經組內專任教師推薦,系務會議同意,系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
定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且研究生需由組內專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經系(校)外指導教授與組內專任
教師簽名同意後,送交系主任簽核並由系所存查。本系每位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第 五 條 各組修業要求不同,本系各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約定申請,應於新生報到時先與組內專任教師諮詢過後,瞭解相關規定,以利決定
指導教授。
第 六 條 臨床心理學組學生,依據其臨床心理學研究興趣,在組內專任教師無法擔任指導教授或指導學生額滿時,可以由組內專任教師擔任
共同指導教授,請組外專任教師擔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同時以協助學生達成臨床心理師訓練以及國考要求為重;組外教師擔任本
組指導教授每位每屆以1名為原則,若有增加名額的需要,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 七 條 變更指導教授時,於每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並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交系務會議審議並由系所存查,且以更換
一次為原則。
第 八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校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