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11年度為新臺幣23,700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婚、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2.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本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3.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5.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補助標準: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2,047元。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155元。
https://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22020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1年即23,7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20,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600萬元。
二、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065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一、申請對象:設籍新北市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居留於本巿之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第1-3款、5-7款,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者。
二、服務說明: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份,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者,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子女生活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一、設籍並居住於新北市之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補助內容:
(一)喪葬救助: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2.一般市民:最高補助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最高補助2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1萬元。
(三)生活救助:最高補助1萬元。
一、本辦法以「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為原則 ,限急難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會急難救助以「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三類為扶助原則,同一事件每年限申請一類,且以一次為限(以申請書之收件日期起算 ),但若有特殊情事經本會申請審核通過者則不在此限。
A緊急生活扶助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入營服役、入獄服刑、非自願性失業、失蹤、死亡等重大變故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B醫療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罹患重大傷病、遭受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受傷等,無力負擔醫療自付額費用者 (限已有醫療費用單據者,惟補助範圍僅限單筆醫療費用伍仟元以上之單據)。
C喪葬補助類:經濟弱勢家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者。
二、各類急難救助申請通過與否、金額多寡等事項,由本會全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核撥,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類為限。
🔖「幸福保衛站」及「八方雲集供餐計畫」服務
🔸 協助對象:新北市18歲以下,家中遇緊急變故之學童
🔸 協助方法:飢餓時,可至以下地點求助取餐
▪️ 幸福保衛站 ∣ 本市7-11、#全家、#萊爾富 或 #OK 四大超商門市求助取餐
▪️ 好日子愛心大平台 ∣ 本市境內八方雲集、梁社漢排骨、鬍鬚張魯肉飯
🔸 後續協助:取餐時須填寫基本資料,後續也會啟動跨局處關懷系統,提供這些家庭所需的協助
⚠️注意>>每人每餐80元,不提供零食與酒精類飲料,並須於店內食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