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貳、說明:
一、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平板電腦、可攜式電腦、mp4隨身聽、
手提式遊樂器、穿戴式裝置等具影音、通訊功能之裝置。
二、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緊急聯繫之用,不得為上學期間交友、
聊天、上網、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非正常學習之使用。
三、避免將行動載具借予同學做娛樂、上網等非教學用途,以免衍生使用糾紛。
四、請勿於行走時使用手機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網路遊戲,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五、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時,進入校園後,應確認行動載具已關機,直到放學後
方可使用。嚴禁於在校上課期間,未經允許使用行動載具(如上下課、早自修、午休、升旗、糾察值勤、服務學習及考試等期間)。
六、在校上課期間若因事急需與家長聯繫,應告知任課教師、導師或學務處老師,方可使用學校電話或手機與家長聯絡。
七、違規懲處:
(一)第一次違規使用由師長或學務處代為保管,於放學後學生自行領回。
(二)第二次違規使用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家長至學務處領回。
(三)違規使用,第三次以上,由學務處代為保管,除請家長至學務處領回外,學生並記警告以上之處分。
八、學務處代為保管之行動載具,若於學期結束一週內未領回者,視為廢棄物品,由學務處代為回收處理。
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