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發佈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修正發佈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二、目的:

(一)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並強調性侵害的「違反意願」及性騷擾的「不受歡迎」界定原則,以提升教職員生工尊重他人性/身體自主之知能。

(二)維護本校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學習環境。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性侵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以身體外表、性別氣質、性取向、性特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四、教育宣導與進修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人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相關處室,每年定期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積極蒐集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公告週知,所蒐集之資訊應包括:

1、性騷擾或性侵害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被害人之權益。

3、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程序與管道。

4、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五、校園安全規劃

(一) 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支援、啟發學生,使其得適性發展。

(二)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與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之使用情形,並應季路校園內曾經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三)學校於規劃與運用校園空間時,應考量使用者之多元需求,顧及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並應定期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以利性別少數者之學習。

六、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敎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置

(一)申請調查

被害人或檢舉人應向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二)受理及調查處理之單位

學校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輔導室為受理單位,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外,並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調查小組之組成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四)通報義務

1.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2.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之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規定通報。

3.依本要點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但所依通報之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管轄及移送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由該事件行為人所屬學校管轄。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受害人時,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而本校對該事件行為人無管轄權時,應將該案件移送於其他有管轄權者。受移送者若無管轄權,亦應移送於其他有管轄權者。

(六)調查處理之原則

1.學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2.學校或為前項調查時,對於被害人應避免重複詢問,以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3.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但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其閱覽或告以要旨,以保障行為人之答辯權

4.學校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不受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之影響。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6.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七)保密義務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2.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3.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4.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5.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6.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侵騷擾事件行為人之答辯權,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告知其申請人之姓名。

(八)緊急處置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之必要,可為下列之處置:

1.於事件調查期間,停止或調動當事人之課務或工作。

2.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記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工作。

3.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4.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5.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6.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學校於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主動提供前項資料並交付予事件相關人。

(九)轉介相關機構

學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將其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必要之協助係指學校對於當事人應提供下列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

3.學業上之協助。

4.經濟上之協助。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者。

前項協助所須之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懲處、處置

學校對於與本要點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學校亦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2.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事件及加害人資料之建檔

1.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屬實後,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資料建檔,並由專責單位保管。

2.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原始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記錄。

(4)因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

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報告檔案應包括: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學校依本條規定所建立之原始檔案應予以保密。

(十二)通報與追蹤輔導

1.學校依性別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2.前項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3.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救濟

1.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調查小組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2.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4.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執行本要點之經費,由學輔工作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