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立光明國中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章程

110.02.18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9.08.03修正「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成立本委員會。

二、成員:

(一)學生代表3人(佔全體委員1/4以上):由學生自行選舉或推派。

(二)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推派。

(三)行政人員代表3人:學務主任、總務主任、體育組長。

(四)教師會代表1人:由教師會推派。

(五)教師代表2人:由藝文領域、綜合領域推派老師各1人。

(六)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三、工作職掌: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