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處理要點

臺中市立光明國中學生銷過處理要點

109.02.24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適時提供學生改過機會,引導學生自我覺察,激發愛校服務精神,

以省思取代責難、以服務取代懲罰,導正學生錯誤觀念與思維,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三、實施辦法:

(一)依懲處類別施予不同期程之銷過措施。

(二)銷過前由導師先予觀察期,待學生言行有實質進步,再向生教組提出申請。觀察輔導期間,申請學生若有違反校規或行為態度不佳立即中止考核。

(三)由申請之學生向導師或學務處查明懲處記錄,擬具申請表格後,逐級提出申請(若原懲處提出人為專任教師,請惠予簽註意見)。

(四)小過(含)以下之處分,銷過由導師填寫「學生銷過建議表」(如附件)報請學務處,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由導師、生教組長以上人員或學務主任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經委員會議多數議決,由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

懲處類別

銷過措施

觀察期

負責人

大過

九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45小時

九週

導師及學務處

小過

三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15小時

六週

導師

警告

一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5小時

三週

導師

四、辦理時間:本學期銷前學期之懲處。(惟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彈性處理)

五、愛校與銷過單可合併執行,但以銷過單為優先選擇。

(例:用兩張銷過單與五小時愛校服務銷一支小過)

六、學生銷過期間,上課秩序、服務態度及服裝儀容皆須符合學校規定,始可依規定如實考核。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