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處理要點
臺中市立光明國中學生銷過處理要點
109.02.24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適時提供學生改過機會,引導學生自我覺察,激發愛校服務精神,
以省思取代責難、以服務取代懲罰,導正學生錯誤觀念與思維,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三、實施辦法:
(一)依懲處類別施予不同期程之銷過措施。
(二)銷過前由導師先予觀察期,待學生言行有實質進步,再向生教組提出申請。觀察輔導期間,申請學生若有違反校規或行為態度不佳立即中止考核。
(三)由申請之學生向導師或學務處查明懲處記錄,擬具申請表格後,逐級提出申請(若原懲處提出人為專任教師,請惠予簽註意見)。
(四)小過(含)以下之處分,銷過由導師填寫「學生銷過建議表」(如附件)報請學務處,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由導師、生教組長以上人員或學務主任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經委員會議多數議決,由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
懲處類別
銷過措施
觀察期
負責人
大過
九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45小時
九週
導師及學務處
小過
三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15小時
六週
導師
警告
一張銷過單或愛校服務5小時
三週
導師
四、辦理時間:本學期銷前學期之懲處。(惟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彈性處理)
五、愛校與銷過單可合併執行,但以銷過單為優先選擇。
(例:用兩張銷過單與五小時愛校服務銷一支小過)
六、學生銷過期間,上課秩序、服務態度及服裝儀容皆須符合學校規定,始可依規定如實考核。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