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勤惰管理辦法
壹、依據: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編印之訓導法規,有關學生勤惰管理辦法。
貳、目的:加強學生勤惰管理,掌握學生出缺席情況,針對學生遲到、缺曠課、逃學等事項立即處置,掌握時效通知家長,並立即追蹤,特訂定本辦法。
參、具體措施:
一、學生遲到校之處理:
(一)本校學生到校時間,依據校務會議決議,規定上午7:30以前到校。
(二)遲到學生,各班副班長於每日上午9:00(第一節下課),將第一節課出缺席點名表,繳回訓導處,並將班級第一節出缺席狀況通知導師。
(三)導師接獲副班長之通知,應立即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繫,以查明學生未到校原因,必要時得會同訓導人員共同處理學生未到校情況。
二、學生曠缺課之處理:
(一)各班於每節點名,如發現有學生不明情況缺席,副班長應立即通知導師及訓導處察明。
(二)導師及訓導處察明學生無故缺課,應立即追蹤並通知家長,如情況嚴重應立即向校長報告,必要時應向主管教育機關報備。
三、學生逃學之處理:
(一)各班導師及任課老師,於每節上課清點人數,如發現學生逃課之情況,應立即通知訓導處追蹤處理。
(二)訓導處於椄獲班級報告之學生逃學之情況,應立即通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家長追蹤找尋,如情況嚴重應立即向校長報告,必要時應向主管教育機關報備。
肆、獎懲:
一、各班副班長於推動學生勤惰工作有特殊表現者,得由導師推舉給予嘉獎獲記功獎勵。
二、遲到、曠缺課學生,依學生出缺席管理辦法,除記曠課外,凡有故意之情況者,依事情嚴重程度,按校規給予記警告或記過懲處,並通知家長,必要時交輔導室輔導。
三、逃學學生,依行為之嚴重程度,按校規記過懲處,並交由輔導室輔導。
伍、本辦法於經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