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經濟部, Attribution, via Wikimedia Commons
按照核管法,核電廠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40年,核一二三都是40年期限到了,未完成執照換發,因此需依法除役
馬英九總統任內2009年曾提出核一延役,但一直無法成功,歷時七年,2016年撤案
馬英九2011年11月3日宣布核一、核二、核三不延役,因此期限一到就必須除役
核電廠內的設備及結構物件,都是依照40年的使用期限去設計,如果要延役,許多老舊零件都無法修復,也無法更換,包含反應爐壓力容器、消防管道等等。
延役需要透過嚴謹的法規配套措施,例如美國就需要安全審查跟環評兩道關卡,但藍白的修法並沒有,甚至還想直接透過核三延役公投來處理,完全無視核安。
核三正下方就是「恆春活動斷層」,當初核三興建時還沒有發現斷層。
美國NRC規定「活動斷層八公里以內不得設置核電廠」,但台灣核一二三全部都在八公里範圍內,藍白無視
藍白愛說日本重啟核電,但以福井縣的敦賀核電廠為例,就因為正下方有活斷層,日本政府認定不符合規範標準,所以不同意重啟。
按照法規,核電廠執照的期限是40年,核一、核二、核三都是40年期限到了,沒有去換發執照,所以只能除役。
其實,不是民進黨刻意不申請延役,而是核電廠延役的難度非常高,不管哪一黨執政,都很難通過。如馬英九總統曾於2009年提出核一延役的申請,但一直無法成功,歷時七年,最終只能撤案。
過程中,馬英九也在2011年11月3日宣布核一、核二、核三都不延役。按照相關辦法,需要在執照期限屆滿「之前」5~15年就提出延役申請,而藍綠政府都沒有再提出申請,所以核一廠於2019年除役、核二廠於2023年除役、核三廠則於2025年除役。
為什麼需要提早5~15年提出延役申請呢?不能期限到了再提出申請就好嗎?因為延役的安全評估、補強工程非常複雜,整套流程跑完至少需要7年,才能開始發電,所以當初才會訂到期以前5~15年內必須提出,否則根本來不及!
近期立法院通過核管法修法,核電廠期限到了,可以隨時提出延役申請,同時也推出核三廠延役的公投。但就算公投通過,或者台電提出延役申請,整套流程跑完,同樣要等到7年之後,才能恢復發電,無法解決近幾年的供電問題。
那在技術層面上,核電廠延役會遇到什麼問題?其實廠內的設備及結構物件,都是依照40年的使用期限去設計,如果要延役,許多老舊零件都無法修復,也無法更換,包含反應爐壓力容器、消防管道等等。
而且,台灣也有地震風險,美國核管會規定「活動斷層八公里以內不得設置核電廠」,但台灣三座核電廠全部都在八公里範圍內!
尤其核三廠正下方就是「恆春活動斷層」,更值得深思的是,核三興建時還沒有發現斷層,所以當初的耐震設計無法負擔恆春斷層的最大震度。
世界各國都很重視核電廠的地震風險,例如日本的敦賀核電廠,就因為正下方有活斷層,日本政府不同意重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