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選民想要問: 藍委赴中而不想被「兩岸人民條條例」管, 那麼, 為什麼不在立院設一個「審查會」來個立委自律呢? 這才是「國會改革」應有之舉, 那有只「擴權管別人」, 不肯「擴權管自己」的呢?
詳細說明如下:
旅行的自由
理論上, 台灣人愛去哪裡就去哪裡, 本來就沒有人可以過問; 不過, 當這位台灣人肩負著治理國家的重任, 而他要去的又是中國的話, 情況就有一點不同。
首先, 我們對中國有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別的國家就沒有這個東西; 其次, 這個條例裡面規定: 肩負治理國家重任 (包括政府官員, 縣市首長….) 或和「國家安全」相關的人員, 去中國必須申請, 並經審查會許可。
(審查會的組成, 及列管人員的細部規定, 詳前述條例第九條, 見註1)
立委的重要
但在前述的條例裡面所列舉的「赴中須經許可」人員中, 唯獨沒有立委和議員; 難道民意代表不是肩負治理國家重任的人嗎? 難道民意代表在「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要性不及其它政府人員嗎?
所以沈伯洋等立委提出了「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的修正案 (見註1), 把立委和議員納入; 結果這個修正案一直被擋在程序委員會, 無法排入委員會討論, 藍白可以說成功地把這個修正案判了死刑。
大罷的壓力
但足堪玩味的是, 既然如此, 為什麼後來黃國昌等人也提了相對的修正案 (見註2) 呢? 原來, 在黃的修正案中, 字面上是也把立委議員納入了, 但他們赴中只須向其所屬議會 (或立院) 報備, 無須經過審查得到許可。
(用沈伯洋的話說就是: 立委赴只須跟韓國瑜說一聲就可以了)
報不報備根本沒差別, 黃提這樣的修正案, 有什麼意義呢?
合理的推測, 在大罷民意的壓力下, 藍營不得不對「立委赴中」一事有所表態, 告訴人民他們也同意「立委不是沒人可以管」; 只可惜藍營竟把這事交給白營去辦, 結果就是, 黃秉承「去年立委擴權法案」的「立委最大」的一貫精神, 只用「報備」二字交待了事 (反正他又不必被罷免)。
這反倒是給藍營出一道題目: 支持黃的修正也不是, 不支持也不是。
立委的分際
我們中間選民可以理解, 立委有一種心態, 認為他們的身份是監督甚至「對抗」行政權, 不願受到政府的管控; 但他們常常忘記, 這種監督或對抗, 是限於立委行使其職權的範圍; 赴中交流或推銷農產品等, 顯然不在「立法權」之中, 不能由其身份認定而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約束 (所以應修法將他們列入「申請許可」的範圍)。
例如言論免責, 或不受逮補等等立委特權, 只要出了立法院, 或不在院會期間, 不能僅僅因為他是立委就能享有; 而「赴中行為」不但是出了立法院, 甚至跑到「對岸」去, 難道不應該以「此岸」的人民身份, 而受到「兩岸人民條例」的約束嗎?
中間選民應該都會同意, 立委應該謹記, 他首先是人民, 而且是此岸的人民, 才能當上立委; 他不能以為一旦當上立委, 就可以自外甚至超越人民所應受的規範。
審查的必要
鑑於「傅崑萁率16立委赴中, 行前對其行程三緘其口」一事受到廣大批評, 黃國昌認為規定「行前報備」就已經可以彌補這個缺失了; 但事情並不是這麼單純, 「赴中審查」有多項意義:
由「審查會」檢視「赴中計劃」, 可以避免出訪立委只有自己的思路, 做出某些「一廂行願」的安排, 而損害國家利益 (例如被統戰)
由於中國方面對台灣訪客的言行加強管制, 「審查會」能提供專業資訊, 提高立委及其隨員在中國人身安全 (例如傅崑萁隨員在香港被扣壓)
特別是對於傅崑萁等立委, 外界對其親中立場疑慮甚深, 經過「審查許可」是最好的「自清」機會, 比起一再開記者會說明有效得多
在目前的世界局勢下, 台灣安全受到中共極大威脅, 無論哪種立場的人民大眾, 都希望無論哪種立場的立委謹言慎行, 特別是赴中活動, 不要淪為中共謀台的代理人; 由一個專業的「審查會」來把關, 是全民的期望
藍白的出路
前述都是我們的肺腑之言, 但藍白立委主觀甚強, 也許還是不能接受; 所以站在中間選民的立場, 我們願意順著藍白的思路, 關於「赴中許可」一事, 給藍白一些建言:
藍白最好的做法, 是提出另一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案, 將民代赴中納管, 但加強對於「審查會」的專業性、以及審查方式的嚴謹和客觀的要求和規範; 而不要只想著「立委最大, 不受審查」, 這對於減輕大罷壓力不但沒有幫助, 還有增強的效果
由於朝野互信極低, 如果藍白堅持不相信前述修法方向能有效避免「官方審查」的「刁難」, 那麼, 退而求其次, 可以考慮在立法院設立「立委赴中審查會」, 由各黨依比例推派委員組成, 必要時得邀國安會或陸委會等專業人員列席。地方議會可以比照辦理。
無論如何, 藍白都不要想自外於「肩負治理國家重任」的人士 (這些人士都接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赴中納管」), 一心想著到中國「來去自如」, 這不是人民選你們的初衷, 反而是人民罷免你們的理由。
總之, 你們應該好好運用手中的立法權, 把「赴中審查」的機制弄得更好, 而不是放棄自己的責任, 只想逃避審查。
註1 沈伯洋等提出的修訂草案: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80
註2. 黃國昌等提出的修訂草案: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316:LCEWA01_110316_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