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魔鬼藏在細節裡!讓你成為謄本閱讀達人|by YAO TZU CHAN(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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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鎖定「其他登記事項」欄位(魔鬼藏在這裡) 這是閱讀謄本最關鍵之處。位於「所有權部」的此欄位,常記載著限制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這些資訊不會顯示在所有權狀上,若未注意,可能導致買賣後無法過戶或產權有瑕疵。
相關條文:土地法第78條第8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
二、確認「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在「所有權部」中,若有記載此項目,代表該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或其他負擔。需進一步對照「他項權利部」的詳細內容,以釐清債務總額及抵押權順位。
三、辨識「共有型態」之差異 需區分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若是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未分割),處分該不動產時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或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法律關係較為複雜。
相關條文: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第827條(公同共有)。
四、檢視「登記次序」以判斷優先權 在「他項權利部」中,登記次序決定了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前順位抵押權人優於後順位,這對於評估不動產殘餘價值及拍賣後的受償可能性至關重要。
相關條文:民法第865條。
五、注意「標示部」的面積與使用分區 核對謄本上的面積(平方公尺)與使用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或道路用地),確認現況是否與登記相符,有無占用鄰地或被占用之情形,這影響不動產的法定用途與價值。
六、解讀「限制登記事項」之法律效果 若謄本出現「預告登記」,代表所有權人在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這是實務上常見的產權保全手段,需特別警惕。
相關條文:土地法第79條之1。
七、區分謄本種類與隱私揭露 實務上分為三類謄本。若為一般民眾調閱(第二類謄本),部分個資(如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會被遮蔽;身為利害關係人或本人(第一、三類)則可看到完整資訊,這影響對交易對象的徵信準確度。
相關條文: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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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看更多文字,可參考以下文章:
〔文章〕教你看懂不動產謄本的私房筆記 - Vince帶路尋好房
https://www.land.ntpc.gov.tw/cp.aspx?n=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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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來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頁」)
🔸各類登記謄本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
顯示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包含完整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如繼承人)。
二、第二類:
顯示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任何人皆得申請。
三、第三類:(點我看範例1.指定所有權人、2.指定他項權利人)
顯示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顯示完整姓名、完整住址。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謄本列印種類
分為「全部」、「所有權個人全部」、「標示部」、「標示部及所有權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個人全部」等六種,得視用途選擇申請種類。
一、全部謄本: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全部內容。
二、所有權個人全部謄本: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資料中,與特定所有權人(包括同一人但有不同登記次序或不同人不同登記次序等情形)有關之標示、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對應之他項權利資料。
三、標示部謄本:指標示部之全部資料。
四、標示及所有權、標示及他項權利:指該土地或建物之標示部及其全部之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資料。
五、他項權利個人全部謄本(他項權利人統編):指某特定他項權利人對應之全部他項權利及其對應之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資料。
六、標示部有下列二種選項:
(一)「無需列印地上建物建號」-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時,如不列印地上建物建號,地上建物建號則以「共XX 棟」表示,並於土地謄本標示部尾端加印「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二)「無需列印主建物附表」-申請共有部分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時,如僅列印共有部分之建號標示不列印主建物附表,於列印建物謄本之頁尾加印「本謄本僅申請列印共有部分之建號標示,詳細主建物附表資料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所有權部
登記次序
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 他項權利部
登記次序
標的登記次序
◈ 所有權部
登記次序
◈ 他項權利部
標的登記次序
◈ 所有權部
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 他項權利部
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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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彼此間的關係,就能知道設定了幾筆抵押權?抵押權人是誰?設定金額?共同擔保地號?共同擔保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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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可自行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費:250 元)及『財產歸屬清單』(查詢費:250 元),需繳納查詢費。
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
二、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亦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亦需繳納查詢費,每種清單各 250 元。
三、有哪些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以直接請執行法院調查?
(一)薪資所得:ok。
(查勞保投保資料,就能知道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受僱單位、僱主為何?)
(無須繳費。執行法院會有專責人員查詢債務人投保單位)
執行法院管轄之判斷:受僱單位(例如:○○公司)登記地址在哪裡,該轄區之法院即有管轄權。
(二)郵局存款:ok。
(查郵局開戶資料,就能知道債務人在哪家郵局開戶?帳戶內有多少錢?)
(查詢費:100 元。執行法院會發函給中華郵政公司→債權人收到通知單→繳費→郵政公司才會把資料給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管轄之判斷:開戶郵局(例如:中華郵政○○郵局)在哪裡,該轄區之法院即有管轄權。
(三)集保股票:ok。
(查集保開戶資料,就能知道債務人在哪個券商有開證券戶?該集保帳戶內現所有之股票、股數。)
(查詢費:300 元。執行法院會發函給集保公司→債權人收到通知後→繳費→集保公司才會把資料給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管轄之判斷:往來之○○券商○○分公司所在地,該轄區之法院即有管轄權。
(四)郵局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not ok。
為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因執行犯罪偵查、審判及專責行政執行業務之需要,得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
因強制執行事件(屬民事事件,非刑事案件),依該規定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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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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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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