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兄弟共同繼承遺產意見多,教你4招處理共同持分的房屋解套變現 by 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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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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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拍賣次數
Q:最多進行幾次拍賣程序?
Ans:沒有限制。一直賣、一直賣,若一直未有人投標,則繼續賣到有人投標為止。
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待拍定後,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倘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則以「抽籤」決定。
三、若共有人沒有主張優先承買權,待法院通知繳尾款時,始須繳交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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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一、
二、
〔拍賣公告〕
一、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另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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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應買|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 by J&S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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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重點:
法規名稱:核釋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109年0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528910號令
一、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
二、前點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以下簡稱原權利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屬出售原權利範圍並買回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
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其取得原因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二)其屬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該部分之拍賣價款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三)前2款房屋、土地適用新制課稅者,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該土地持有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準。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
(第1項)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第2項)
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視頻〕土地被套繪怎麼辦!?可以分割嗎? by 法丞律師事務所|陳樹村律師(前法官)-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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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筆土地,不能被聲請兩次建築執照。
二、協同辦理法定空地檢討。(鄰地所有人出具解除套繪同意書或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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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1條
(第1項)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第2項)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3項)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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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第2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第3項)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視頻〕【不動產系列ep.29】建地要解除套繪,打贏了官司,為什麼還是解不開呢?勝訴判決沒有效力嗎? by 法丞法律事務所|陳樹村律師(前法官)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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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套繪」的法律性質與影響
土地若曾被作為建築基地(包含法定空地)申請建築執照,該土地就會被「套繪」管制。即便土地所有權移轉(如繼承、買賣或分割),該行政管制依然存在,導致新所有權人無法單獨申請建築,必須先解除套繪。
二、 解除套繪的關鍵在於「建築物所有權人」
解除套繪或進行法定空地檢討,依法規需由「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的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若土地經分割或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常發生房屋所有權人拒絕配合蓋章申請的情形。
三、 民事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
若房屋所有權人拒絕配合,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據民法第767條(所有權排除侵害請求權),主張其土地所有權因房屋之套繪管制受有限制,訴請法院判決命房屋所有權人「協同辦理法定空地檢討」。
四、 勝訴判決後的行政機關阻礙
實務上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勝訴判決後,持判決書向建管單位申請解除套繪,卻遭行政機關以「申請人資格不符」(非建照/使照所有權人)為由駁回。此為行政機關本位主義,未正確理解民事判決效力所致。
五、 破解行政駁回之利器: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針對行政機關的駁回,法律上的解方在於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法院之確定判決可視為已代替債務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意思表示。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持勝訴判決,直接代替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不應拒絕。
六、 行政訴訟之救濟
若行政機關仍堅持駁回,土地所有權人可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已有相關見解(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在符合法定空地檢討原則下,行政機關應接受以法院判決代替原申請人之意思表示,或允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七、 農地套繪之特殊性
農地若僅是土地謄本上塗銷「未經解除套繪不得分割」之註記,未必代表真正解除套繪。
若該農地仍領有農舍之使用執照,仍屬農舍基地。
徹底解決方式通常需「拆除農舍(註銷使照)」或將農舍「變更使用執照為一般住宅」,才能真正解除農地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