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計劃


為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

最近更新日期:1/2/2022

標準金額 (由2022年2月1日起生效的金額)

註︰長者是指65歲或以上人士,或於2019年2月1日之前已領取長者綜援的60至64歲人士。

類 別 標準金額 (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65歲或以上的長者 單身人士 家庭成員

健全/殘疾程度達50% 3,915 3,685

殘疾程度達100% 4,730 4,180

需要經常護理 6,655 6,100


65歲以下而健康欠佳/殘疾的成人

健康欠佳/殘疾程度達50% 3,915 3,685

殘疾程度達100% 4,730 4,180

需要經常護理 6,655 6,100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一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註:

(i) 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

(ii)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2)及(3)項的居港規定。

(iii)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申請人如與家人同住,便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本署會考慮整個家庭的資源和需要。換言之,本署會把所有家庭成員的每月收入和所需開支一併計算。

(1)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入息不足以應付他們在綜援計劃下的每月認可需要總額,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在評估入息時,培訓/再培訓津貼及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入息,其中部份可獲豁免計算(豁免計算入息只適用於領取綜援不少於兩個月的個案)。

(2)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年金計劃的投保保費金額/退保金額、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總值不得超過本署所定的限額。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所擁有的資產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1) 在本署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工作(例如就學或須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殘疾家人);或

(2) 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及工作時數不少於本署所定的標準;或

(3) 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的人士,正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見註)

15歲以下或60歲或以上的人士,則無須符合上列條件。

(註: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目的,是協助身體健全的綜援申人尋找有薪工作,從而達致自力更生。詳情請參閱有關小冊子或向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為三類 :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綜援受助人可獲發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補助金

(1) 長期個案補助金

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12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資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及耐用品之用。

(2) 單親補助金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面對的特別困難。

(3) 社區生活補助金

非居於院舍而年老、殘疾、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受助人或年齡介乎60至64歲身體健全的成人受助人,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為他們留在社區生活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4) 交通補助金

年齡介乎12至64歲並經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嚴重殘疾人士,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5) 院舍照顧補助金

居於非資助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受助人,每月可獲發院舍照顧補助金,以減輕他們的院費負擔。

(6) 就業支援補助金

年齡介乎60至64歲而身體健全的成人受助人,每月可獲發就業支援補助金,以鼓勵他們投入勞動市場及持續就業。

特別津貼

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康復及醫療用具等支出。健全成人/兒童可獲發的特別津貼,只限於租金、水費及排污費、與兒童就學有關的支出、照顧幼兒費用及殮葬費用。

租金津貼是按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受助人可獲發的租金津貼金額為實際繳付的租金或按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人數可得的租金津貼最高金額,兩者以金額較少者為準。居住在公營房屋的受助人如獲任何免租優惠或減租優惠,在優惠期間本署不會發放租金津貼或只發放減租優惠後實際需繳付的租金,但仍以有關的租金津貼最高金額為上限。

就須繳付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的出租公屋(包括中轉房屋)單位租金的綜援戶而言,在一般情況下,本署會將其在綜援計劃下可獲發的租金津貼,每月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房委會的銀行戶口,以支付公屋單位的租金(包括暫准租用證費)。


申請手續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當調查工作完成後,本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在一般情況下,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全部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

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

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是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書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而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為申請日期起計一個月之後。但如申請人有真正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由申請日期起給予援助。

發放援助金的方法

援助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本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社會保障辦事處亦可發放現金給有緊急需要的人士。


查詢

如欲查閱綜援計劃的其他資料,請瀏覽社會福利署網頁http://www.swd.gov.hk。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343 2255或傳真2763 5874至社會福利署部門熱線服務,亦可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