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緊急住宿服務

緊急住宿服務設於部份受資助的安老院舍和護養院﹐為長者提供臨時或短期的住宿照顧服務。這項服務旨在避免長者因缺乏即時的照顧/居所而發生危險﹐故提供緊急和臨時的住宿照顧﹐直至與長者的家人取得聯絡﹐安排接回長者返家照顧﹔或另作安排。

服務類別 緊急宿位服務設於津助安老院舍和護養院內,提供以下的服務 類別-

(1) 護養院;

(2) 護理安老院;及

(3) 安老院

*當所有提供安老院緊急宿位的院舍開始逐步將其安老院宿位(包括緊急宿位)轉型為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的宿位, 安老院緊急宿位將會取消。

服務對象

年齡達65歲或以上*的長者須符合入住安老院舍/護養院的基本要求﹐下述第(6)與(7)項的條件﹐以及第(1)至(5)項中至少一項條件﹐方可獲接納入住緊急宿位﹕

(1)無家可歸而未能即時返家與家人重聚﹔或

(2)由於任何原因而被/將被逐出現住的居所﹔或

(3)在醫院接受治療後已可出院的長者﹐但不能即時回家自我照顧或沒有合適的護老者﹔或

(4)由於長者在原居所與同住的人士出現相處問題及體弱﹐須即時遷出/遷移以避免生命受到威脅(如虐老個案)﹐因此需要即時緊急宿位﹔或

(5)護老者由於住院或入獄等無法預見的危急情況而不能提供照顧﹐或長者健康狀況突然轉壞而其護老者或社區支援服務不能應付﹐以致長者繼續逗留在原居住所會危害其健康﹔以及

(6)證實無傳染病﹔以及

(7)精神狀況適合群體生活﹐並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自殘或滋擾行為。

* 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如證實確有需要入住院舍﹐亦可提出申請。

*入住緊急宿位的長者毋須接受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但轉介社工可參考該評估以決定所需的院舍類別。

入住時間

緊急宿位並非長期照顧服務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而轉 介社工又能提供充份理據及可行的離院計劃,緊急宿位入住時 間不可以超逾三個月。

收 費

為提供足夠時間予長者於有需要時作財務上的安排,入住緊急 宿位的長者可獲豁免首三個月的住院費用。如該長者於三個月 後仍繼續使用該緊急宿位,則須於第四個月開始按月繳付所住 院舍類別之標準月費。

申請手續

▪ 緊急住宿服務必須由社工轉介,長者或其家人可聯絡個案服務單位(如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或長者服務單位,以尋求協助。

▪ 你可按連結至本署「殘疾人士住宿暫顧服務、長者住宿暫託服務及長者緊急住宿服務空置宿位查詢系統」,查閱各安老院舍及護養院緊急住宿服務的空置情況。

▪ 倘若長者於非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星期六下午5時至翌日上午9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9時至翌日上午9時)有迫切短暫住宿照顧服務需要,長者、其家人或其照顧者可使用上述的長者住宿暫託服務(而非長者緊急住宿服務),直接聯絡提供指定暫託宿位服務的「改善買位計劃」下的私營安老院以作安排。


**如有查詢,請致電社會福利署熱線 2343 2255。


設有緊急住宿服務的安老院舍及護養院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