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養院
護養院為一些健康欠佳﹑身體殘疾﹑認知能力欠佳及在「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下被評為嚴重缺損而未能自我照顧起居﹐但在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膳食﹑起居照顧﹑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及社會支援服務。部份護養院宿位由合約院舍提供。
護養院為一些健康欠佳﹑身體殘疾﹑認知能力欠佳及在「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下被評為嚴重缺損而未能自我照顧起居﹐但在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膳食﹑起居照顧﹑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及社會支援服務。部份護養院宿位由合約院舍提供。
服務性質
服務性質
下列為護養院向院友提供的服務:
下列為護養院向院友提供的服務:
‧ 共住的房間;
‧ 共住的房間;
‧ 每日最少供應三餐膳食,另加小食;
‧ 每日最少供應三餐膳食,另加小食;
‧ 安排人員全日24小時當值;
‧ 安排人員全日24小時當值;
‧ 提供定時的基本醫療照顧服務;
‧ 提供定時的基本醫療照顧服務;
‧ 提供護理照顧;
‧ 提供護理照顧;
‧ 提供社會工作服務,如個案評估、輔導、轉介和舉行活動等;
‧ 提供社會工作服務,如個案評估、輔導、轉介和舉行活動等;
‧ 提供個人照顧服務;
‧ 提供個人照顧服務;
‧ 提供復康服務,包括治療運動及療法配合(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藉以維持或改善院友的身體機能;以及
‧ 提供復康服務,包括治療運動及療法配合(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藉以維持或改善院友的身體機能;以及
‧ 定期舉行活動以滿足院友的社交康樂需要,鼓勵院友發展個人興趣及與社區及家人保持接觸。
‧ 定期舉行活動以滿足院友的社交康樂需要,鼓勵院友發展個人興趣及與社區及家人保持接觸。
入住條件
入住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入住護養院: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入住護養院:
‧ 年齡達65歲或以上*;
‧ 年齡達65歲或以上*;
‧ 透過「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被評為適合入住護養院;
‧ 透過「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被評為適合入住護養院;
‧ 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條件,但在兩者中均不需要更深入的護理照顧:
‧ 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條件,但在兩者中均不需要更深入的護理照顧:
— 健康情況穩定,但仍需要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照顧;以及/或
— 健康情況穩定,但仍需要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照顧;以及/或
— 身體長期殘疾,行動時需要協助(需要/不需要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但活動非完全限制於輪椅上;以及
— 身體長期殘疾,行動時需要協助(需要/不需要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但活動非完全限制於輪椅上;以及
‧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自殘或滋擾行為。
‧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自殘或滋擾行為。
* 年齡介乎60至6 4歲之間的人士,可基於健康及/或社會因素提出申請,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並須符合入住條件。
* 年齡介乎60至6 4歲之間的人士,可基於健康及/或社會因素提出申請,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並須符合入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