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植物品種權申請實務


針對植物品種權利保護之範圍,我國於94年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中加入農⺠免責條款施⾏,如部分公告之植物品種及其收穫物(⽬前僅⽔稻、⽲榖類及豆 類等⼤宗糧食作物)農⺠可⾃留種植;⾃⽤非營利⽬的之使⽤及研究、育種之⾏為,亦無侵權問題。

一、申請品種權之基本條件

申請植物品種保護前,需先釐清權利的主體與客體為何。主體是指有權提出植物品種保護申請並依法取得植物品種權的單位或個⼈;客體是指需要保護之植物品種。

凡經農委會公告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種類之新品種,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皆可申請品種權。

  1. 新穎性,即在申請⽇前,市⾯上經品種申請權⼈⾃⾏或同意該品種或收穫物銷售或推廣於國內未超過⼀年;或視物種之不同,於國外流通未超過四年或六年。

  2. 區別性,具⾄少⼀特定性狀可與市⾯流通之最接近品種加以區別及辨識。

  3. ⼀致性,除可預期的⾃然變異外,實質審查時個體間品種特性表現⼀致。

  4. 穩定性,實質審查時該品種在特定繁殖⽅法下,經重複繁殖⼀定週期後其性狀維持不變。


除具備上述要件外,申請時應準備之相關申請資料茲整理如下:

  1. 品種權申請書,需標明植物品種學名、育種者及⼈申請⼈等資訊。

  2. 品種權說明書,內容需包含:

(1)新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特寫彩⾊照片。

(2)植物品種說明,包含品種特性、發現過程、栽培⽅式等資訊。

(3)新品種與對照品種之性狀對照結果。

  1. 相關⾝份及權利證明文件,如:申請⼈⾝份證明文件影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或申請⼈非育種者 需檢附之申請權證明文件等等。

  2. 申請費新台幣2,000元。 申請程序上,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公開後,將賦予申請⼈臨時性權利保護,有無視申請⼈通知或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持續進⾏商業利⽤之⾏為,未來權利⼈將可追溯請求損害賠償。 如初步審查符合,則會通知申請⼈提供植株及栽培⽅法於特定檢定單位進⾏實體檢定,不同植物 品種則有特定檢定之季節時期及週期,申請前須特別留意。檢定報告經審議委員審查後,如無須補件即可於繳納相關費⽤後取得證書。⼀般⽽⾔,⾃申請到取得證書過程需要1-3年之時間,但仍 須視不同品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