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介紹


日本商標制度係採先申請主義,申請人向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等同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後即可取得商標權。

一. 日本商標種類

日本商標分為四個種類:商標、團體商標、地域團體商標及防禦商標。

1. 商標

為了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之標章。

2. 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係由團體(如商工會、財團法人)所註冊,為指示該團體之成員(如自然人或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一般的商標的「商標權人與商標使用人係同一人」非常不同,團體商標的商標權人與商標使用人是分離的,不能為同一個體。

3. 地域團體商標

日本於2006年實行之商標制度,地域團體商標必須採用「地域名稱」+「商品或服務名稱」之文字之形式,用以指示團體或其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例如「神戶牛」、「沖繩黑糖」。地域團體商標須由法人(農會、商工會等)申請,而該地域名稱與商品或服務間須具有關連性,例如該地域為商品之產地。

4. 防禦商標(防護標章)

當一註冊商標係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或為著名商標,該商標權人可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註冊多個相同的商標,以達到防禦目的。申請註冊防禦商標的要件為:擁有已註冊之基礎商標、該基礎商標在原商標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為相關消費者及公眾熟悉、他人商標有混淆的可能性。


二. 日本商標型態

日本特許廳於2015年實施新商標法時,才將非傳統型態商標納入商標權的保護態樣,除了原有的「文字」、「圖形」、「記號」及「立體商標」外,開放了「聲音」、「顏色」、「動態」、「全像圖」及「位置」商標的申請註冊,只要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可成為商標。

其中,新增列入保護的非傳統型態商標,其中「位置商標」為台灣商標法所未明訂之商標態樣。

1. 位置商標

係指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以圖形或其他足以識別的標誌,作為表彰來源的特徵,即申請的商標必須附著在特定商品的特定部位。

2. 聲音商標

音樂、聲音、自然音等形成的商標、可從聽覺認知的商標(例如商業廣告中使用的聲音標誌、電腦的啟動音效)。

3. 顏色商標

僅由單色/複數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例如使用於商品的包裝紙或廣告用看板的色彩)。

*此種商標保護的是特定色彩,而非與之結合的物品或圖形。

4. 動態商標

文字及圖形等伴隨時間的經過而變化的商標(例如電視或電腦畫面等映照出會變化的文字或圖形)。

5. 全像圖商標

文字及圖形等全像根據其他方法變化的商標(例如根據看的角度變化而看出的文字及圖形)。


三.日本商標申請介紹

日本商標申請之官方語言為日語,現時日本商標申請到核准註冊所需時間約7-10個月(如無發生補正、異議等情事)。

1. 申請註冊

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協會)皆可申請註冊,並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申請人可指定該商標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又稱「一案多類」),而商品或服務需依照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之分類。申請商標 所需文件:

a)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b) 優先權證明文件(如主張優先權)


2. 審查

日本特許廳會就商標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假如日本特許廳未有發現商標有拒絕註冊之理由,日本特許廳將允許該商標註冊(「商標登錄之查定」)。

如該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日本特許廳會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陳述意見。若在審查後仍有該不得註冊之情形,日本特許廳將拒絕該商標註冊(「拒絕查定」)。

本商標制度目前不允許申請人「聲明不專用」,即不能就商標中說明說、不具識別性等本來不可單獨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日本商標制度亦沒有「並存同意」制度,即使在先商標之商標權人同意該近似或相同的後申請商標取得註冊,日本特許廳亦不允許該後申請商標獲得註冊。


3. 公告、註冊、異議

日本特許廳會在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商標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異議期間為自公告日起二個月,一經刊登於公告內,任何人均可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


4. 商標權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十年。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屆滿前6個月可以再申請延展十年,不限延展次數。如商標權人在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需要繳納雙倍之延展費用。需注意的是,註冊商標僅得於日本國境內行使權利,如商標連續三年沒有在日本使用,將有機會被他人撤銷。


5. 授權&移轉

註冊商標之權利可以授權或移轉至他人。授權是指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為保障自身商標權與商業利益,應向日本特許廳登記將商標移轉、授權、設定質權等;如非經日本特許廳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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