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直以來,蘋果、喬丹、林書豪等名人及國際品牌的商標搶註事件掀起了國內商標風雲,商標搶註成為炙手可熱的話題。而我國知名商標在境外遭搶註的事, 例如「女人我最大」、「CSBC」及「曼黛瑪璉」, 也是層出不窮。商標不單單是一個商品標誌,更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企業或個人若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到搶註,該怎麼辦呢?
企業如果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到搶註,可以根據搶註商標所處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可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可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或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司法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企業主張權利時,應注意提供相應的證據。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約、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求巨額的“商標轉讓費”之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約及發票等。
不過,用法律手段維權往往成本較高,搜集證據、委託律師所需的費用高,法律程序耗時,且結果不一定會成功,致使企業或個人坐失市場發展機會。任何的事後補救總是沒有事前預防來得經濟有效,當企業或個人的銷售網路已經或者可能進入到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時,企業或個人應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及時申請註冊商標,越早越好。
A:商標註冊有效期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算。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可辦理延展,每次10年。
A: 會的,商標法63條有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A: 有的,商標法20條有規定,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A: 發通知函給對方,請其停止冒用。提民事賠償訴訟及刑事訴訟,以使仿冒者遭受刑事處罰與金額賠償。
A: 在該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發生,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若為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則在任何時間點可以提出評定。注意!!!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A: 要的,商標是屬地主義,在美國進行行銷,需要申請美國商標。
A: 註冊後可享有法律賦予之商標權,有助於企業建立商譽,幫助消費者識別企業產品。
若使用商標未註冊,則除可能與他人已註冊商標,因近似而衍生紛爭,更無法排除競爭對手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在相同產品之惡意註冊,仿冒販售等侵害,亦無商標轉讓、加盟授權等之可觀收益。
A: 商標以圖樣為準,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特別顯著。如何才能使商標具有特別顯性?建議在設計商標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2)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可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
(3)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4) 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A:
一、依照智慧財產局申請流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以下文件:
(1)申請書(填妥公司或個人基本資料, 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
(2)選擇商標顏色:建議提送黑白圖樣,因黑白圖樣包含商標以任何色彩使用,如果選擇彩色,申請通過後使用商標,就不能隨意變更顏色。
(3)準備清晰的商標圖。
(4) 指定商標的服務或商品類別。
(5) 繳交商標申請費用。
(6) 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二、商標申請相關費用
(1) 商標申請階段應繳納之官方規費:
a. 指定使用之商品為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中20種以下商品,每類3,000元
b. 同類中商品個數超過20 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200百元
c. 指定使用於第35至45類者,每類3,000元
d. 但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00元
(2) 商標註冊階段應繳納之規費:每類2,500元。
三、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應於智慧財產局的審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證則於註冊公告後隨即郵寄發給。核准審定的商標,若於期限內未繳費者,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若有任何申請上之問題,歡迎致電客服電話: 03-3232573
A: 可以的。商標可否使用與是否取得註冊無關,但若在商標尚未取得註冊或提出申請前,已開始進行商業上使用,將有可能使商標遭他人剽竊並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而反向主張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故建議在商標使用前取得商標註冊或至少提出商標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另外,若在商標使用時已取得商標註冊,建議在商標旁標示「®」,以對外表示該商標已註冊並受商標法之保障;倘商標使用時尚未取得商標註冊(申請階段),建議可在商標旁標示「TM」,以提醒他人該商標係當作商標使用,避免他人誤用。
A: 一般而言,於商標旁加註『TM』係代表該文字/圖樣當作商標使用(申請中/已註冊皆同);加註『®』則代表商標已註冊。然註冊後之商標若未加註『®』並不會影響權利行使;而加註『®』則可以更方便的告知大眾該商標已為註冊商標。
A: 原則上不可以。按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商標提交申請後就不能改變其商標態樣(不論是文字或是圖樣)及其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僅就商標圖樣中非實質變更的部份,可以刪除,例如:『®』或是『㊣』
若在商標提出申請後,欲對商標圖樣進行實質變更,則需另外提出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