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配方屬於方法類,是發明保護的客體之一。
A:雖然相較於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涉及範圍更廣,保護期限長達20年,但即使要求較高,授權期限較長,申請成功率更低,為提高成功率,您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
A: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大約1-2.5年,包含實質審查階段,要求更嚴格,時間更長。在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說明書公開程度,權利要求撰寫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更高的標準,如需縮短時間,可選擇優先加速審查服務。
A: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保護期限內每年繳納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為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
A: 是的,專利是屬地主義,若台灣研發產品,中國製造,在美國銷售,則必須申請台灣,中國,美國專利
A: 需涵蓋競爭者生產製造、銷售或進口的國家以及主要產品市場的國家。
A: 由於專利申請費時,建議在研發初期就盡早規劃佈局。
A: 可以,針對不同重點可申請多個專利。一個概念即可成為一個專利。例如:手機,針對軟體可申請發明專利,外觀可申請新型或設計專利。
A: 申請規費,答辯規費,年費。請專利代理人代為申請,需要付專利代理人服務費用。
A: 可以透過主張優惠期,並在優惠期期限內補申請專利即可。
A: 專利申請核准後具法律賦予之保障,使研發成果獲得法定保障,可依法排除他人仿冒的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若未即時提出專利申請無法形成智慧財產權,更喪失日後讓與、授權等之可觀收益,亦不能投資/作價入股,或作為融資擔保品。
針對產品製造、行銷之國家或地區,計劃性地取得當地之專利權,以確保經營績效,避免權益侵害。
A: 專利如經核准,自公告日起授予專利權,台灣專利保護年限為:
發明:自申請日起算20年。
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外觀設計:自申請日起算12年。
其他國家則會有些微差異。
A: 專利一詞(Patent)源於拉丁文(Patere),意指公開並受公眾審查的物品或方法。當我們發明或創作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而這種物品或方法可供產業上利用來實施生產或製造,為了保護正當權益,而向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專利要件,而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方法,這個權利就是專利。
專利可區分下列三種:
(1)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為一種方法、裝置或構造之首創,技術門檻較高。
(2)實用新型: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3)外觀設計:
a.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b.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的次日)起18個月後,專利專責機關會將該申請案公開,屆時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要等到授權公告後,任何人才可以看得到。
A: 不可以,若不願意公開,建議不要申請專利。
A: 若使用公司資源研發,則必須屬於公司。
A: 有實際參予研發過程的人才可掛發明人。
A:可以進行專利檢索,確認是否有人已經申請。
A: 可以的,一件專利申請,可以有多個申請人、,此時專利申請權為共有,且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簽署檔而提出申請。
A: 專利申請人是未來專利授權後的權利所有人,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專利發明人是指對專利的技術提供實質性技術貢獻的人,只能是個人。一般來說,與公司技術相關的專利,專利權人為公司,發明人為技術研發人。
A: 申請專利範圍或權利要求書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核心內容,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最重要的法律檔。權利要求書內可以包含一項以上的權利要求,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項編寫。
A: 如果申請人對已遞交申請的專利如果有新的技術改良,有兩種方式辦理: (1)單獨提一件新申請案; (2)提一件後申請案,並主張國內優先權(自先申請案申請後12個月內),將先申請案的內容合併在後申請案提出申請,此時先申請案視同撤回而不存在。因此建議優先採納第一種方式辦理。
A: 同時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同一申請人的同一技術方案同時主張申請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並且在同一天提出申請,但是當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都授權後,根據專利法規規定,必須選擇其中一件專利放棄其權利,亦即兩件專利只能保留一件專利維持其權利。一方面,相比發明而言,實用新型採取初步審查,通常能夠較早授權,使得申請人能夠較早獲得權利,從而發明創造能夠較早得到保護;另一方面,相比實用新型而言,發明具有較長的保護期,並且經過實質審查後授予的發明專利權權利更加穩定。因此,既申請發明又申請實用新型的申請策略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便利。 但必須注意的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前,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能獲得發明專利權,同時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起終止。
A: 所謂優先權是指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可以主張以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判斷該件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優先權可以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 國際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曾經外國提出專利申請,並在法定期限內(自先申請案申請後12個月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國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主張在國外提出的申請日做為優先權日,意即以該國專利申請日做為專利審查的基準日。 國內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已經先在國內提出一件專利申請,其後對該件專利的技術進行改良,於先申請案後的12個月內,將先申請案的內容合併在後申請案提出申請,此時先申請案視同撤回而不存在,後申請案的可以主張以先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A: 一般情況下,與專利申請同一主題的論文,如果論文公開發表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該論文的發表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審查會帶來負面影響,導致因該專利技術失去了新穎性而不能取得專利權。
A:「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的情事者,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向外公佈者。經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只是技術內容公開,並非已取得專利權。 「授權公告」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獲核准審定(或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初步審查獲核准處分),申請人並於該核准審定(或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而後對外公佈並取得專利權。因此,經授權公告的專利表示已取得專利權。
A: 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後,一般需要3到6個月(不含授權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的處理時限)收到官方通知函。
A: 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存在,每年應按時繳納的官費,可以一次繳納一年,也可以一次繳納數年。
A: 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所謂的「世界專利」或「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管理,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案是向PCT受理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並且向欲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
最大的好處是合格的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是否要進入各國的實體審查階段,以便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
資料來源 WIPO: PCT FA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