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介紹


一. 日本專利類型

分別為特許(相當於台灣發明專利)、實用新案(相當於新型專利)及意匠(相當於設計專利)。日本特許廳係日本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如欲申請日本專利,需透過日本專利代理人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專利申請。由於日本專利分為三種,申請前必須先針對專利內容的特徵、申請目的來選擇適當的申請類型。

1. 特許(發明)

特許是指利用自然界法則之技術思想的高度創作,對於欲解決之問題,使用適宜的技術手段,產生其功效,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亦可說是,發明內容須具有技術性,不具技術性之發明,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2. 實用新型(新型)

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申請專利之實用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不能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例如: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實用新型的定義。

3. 意匠(設計)

意匠是指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的創作。圖像設計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申請取得意匠。申請意匠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之具體設計,才符合意匠的定義。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及純藝術創作不予獲准意匠專利。


二. 日本專利申請流程

1. 申請

日本採用「先申請主義」,建議申請人應儘早向日本特許廳提交專利申請。


2. 形式審查

日本特許廳會進行形式審查,以檢查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與文件要求。


3. 公開

日本特許廳會在申請日起18個月(或最早優先權日)後發明公開專利申請案。


4. 請求實審

由於日本特許廳只會就已請求實體審查的發明特許專利申請案進行實審,不會自動就每一個發明特許申請案進行實審,故申請人必須自行向日本特許廳請求實審。如申請人在申請日起三年未請求實審,發明特許專利申請案將視為撤回。


5. 實體審查

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官會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該專利申請案必需符合的專利要件有:

(1) 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基於自然界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

(2) 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

(3) 該技術思想是否在專利申請前已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者(即「新穎性」)。

(4) 該利申請案可否可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即「進步性」)。

(5) 該申請案是否最先申請者。

(6) 該申請案有否違背於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7) 該申請案的說明書內容是否完全符合可專利的相關規定。


6. 審查意見通知

如審查官發現不准專利事由,會將審查意見通知(拒絕理由通知)以書面方式寄予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期限前依審查意見通知提出書面之申復理由書,以證明審查意見通知之前案(引證案)與專利申請案不相同;或修正說明書以克服審查意見。


7. 審定(特許查定/拒絕查定)

如審查官經審查後無發現有不准專利事由,會通知申請人專利已獲「特許查定」,即等同核准審定。如經申請人申復或修正說明書後,申請案仍有不准專利事由,則審查官會通知申請人該專利被「拒絕查定」,即專利已被核駁。


8. 註冊及繳納年費

在申請人繳納專利年費後,專利會獲准註冊並登記在「特許原簿」,該專利亦會獲得一組專利號碼。專利註冊後,日本特許廳會寄送專利證書給申請人(即專利權人)。嗣後,專利權人應在每年專利繳費期限屆滿前繳納年費。


9. 公告

日本特許廳會於專利期刊公告該專利已獲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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