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17年1月至12月所公布之司法實務判解為素材,分析在這一年當中,實務見解所關心的議題取向、論理變遷以及理由構成的妥當與否。雖然一語泛稱為「實務見解」,然則實務見解所涵蓋的範圍可寬可窄,除了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甚至可將行政函釋及法律問題座談納入實務見解的討論範圍。不過,對筆者而言,較具有分析與評價意義的實務見解,應是指狹義司法機關針對個案進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裁判例。理想中的判例研究,尚應進一步討論這些裁判例的判決先例性,並且找出關於相類事案法律見解的變遷過程與適用狀況,但光是最高法院一年就有數千則刑事裁判例,以本專欄的篇幅而言,絕無可能鉅細靡遺討論。在有限的篇幅下,筆者決定聚焦在去年度具有重要性及代表性的最高法院裁判,兼及於若干高院裁判,扣除未依附具體個案的法律問題座談及行政函釋。此外,由於我國最高法院有著獨特的判例與決議制度,雖然有相當之違憲嫌疑
[1],且皆與依附在個案事實上的裁判例具有本質上的不同,然而,從現實角度而言,無論是判例或決議,在統一法律見解及實質拘束下級審法院上仍舊發揮相當之作用。因此,本文仍將最高法院判例及刑庭決議納入考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