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議題需要的不是菁英, 而是凝視與深思熟慮

Post date: Jun 4, 2015 4:46:17 AM

(預定刊登於臺灣法學雜誌273期)

不知是偶然還是巧合,5月26日模擬憲法法庭才做出死刑違憲的判決,三天後,也就是5月29日,台北市北投區發生隨機殺人事件,一名小學生在國小校內遭到嫌犯襲擊割喉,急救後不治死亡。事發後,又掀起一波死刑應否廢止的爭論。宛如希臘神話裡永無止盡推著巨石的薛西佛司,台灣社會在經歷多次死刑存廢爭議後,不但沒有成功將廢死論爭昇華到新的層次,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任由石塊反覆滾下碾過彼此。碾壓過後的台灣社會,就像是被踩扁的鋁罐一樣,容不下任何一丁點的深思熟慮,只能氣急敗壞的找尋各種歸罪對象,例如把廢死聯盟的訴求與犯罪現象兩者用直覺性的因果串連起來,要求其對社會亂象負責,但另一方面,面對隨機殺人事件背後的諸種成因,卻輕易地以自我責任式的說法否定了串連的可能性。

在去年捷運殺人案發生後,輿論有拿該案與日本秋葉原隨機大量殺傷事件做比較。不過或許這次的女童割喉案以及2012年的曾文欽殺人案(也就是俗稱的湯姆熊殺人案)可能在犯罪成因的比較上與日本秋葉原殺傷事件更為相似。日本社會各界對秋葉原事件兇嫌的生平、親子關係、社會地位、勞動環境乃至於犯案經緯做過徹底的分析,而社會評論家們對於嫌犯的身世與境遇多半抱持著同情的態度:在新自由主義的運作邏輯下,正式社員與派遣工將人生組別一分為二,形成新的階級對立社會,而人一旦被劃分為人生失敗組,在負面事態的連鎖下根本沒有翻轉的機會。兇嫌正是因為處於這種孤立無依的社會邊緣,為了向「人生勝利組」復仇,因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了本次慘案的發生。簡言之,就是「新自由主義政策→貧富差距擴大→無法成為正式社員的年輕人大增→企業內部對派遣勞工的非人待遇→基於疏離而感到絕望→理性判斷能力的喪失→隨機殺傷行為」的因果推論。

關於類似這種從家庭環境、社會結構論犯罪成因的論調,或許對於訴求制度變革的一方有所助益,因為社會大眾或多或少可以對兇嫌所從出的不良背景產生若干共鳴。這些重大犯罪行為背後,反映出政社經背景下,複雜多樣的犯罪成因與結構,用死罪讓這些特定行為人負起這些犯罪現象的終極責任,無助於改善背後的結構問題,更可能因此而忽視這些結構,而喪失調整社會體質的機會;而死刑的執行更可能成為執政失敗最好的遮羞布。

然而,這種社會成因論的分析,對於兇嫌刑責與量刑沒有如預期般產生有效減輕刑度(迴避死刑)的作用。因為,人們在判斷刑罰程度時,又會認為「死刑執行」與「追究犯罪遠因及改善社會體質」兩者並不衝突,犯罪行為人透過死刑才能清楚知道自己的罪行深重,而通過執行死刑才能平復被害家屬的傷痛。此際,人們依舊可以要求政府努力追究犯罪形成遠因,並對症下藥找尋切斷惡性循環的具體藥方。

因此關鍵在於,廢死與否對於社會病理結構的解明和改善有無實質上的關連性。在未深入分析前,難以驟下結論。不過,退一步言之,就算將議論焦點放在「死刑制度有礙社會病理結構的解明與改善」這點上,是否有助於拉近正反兩方的歧見?即使台灣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幾乎可以預料,執政者依舊不會或無力提出究明犯罪成因、調整社會體質的方策,而是繼續以某種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保安監禁般的替代死刑方案,眼不見為淨,令其在社會的角落苟延殘喘度過餘生。甚至,不調整社會體質,任由重大犯罪的反覆發生反而正中其下懷,因為這恰巧是擴展國家權力介入範圍與力道的最佳時機。

在犯罪風險意識高漲,人人都抱持著可能成為潛在被害者疑慮的時代中,會傾向用手中僅存的自由購入由國家販賣的「安全感」系列商品。但弔詭的是,風險與管制的關係並非單純的「有風險才有管制」,某程度也是「有管制才有風險」。從電玩、網路的管制呼聲,到「高危險群」資料建檔都可以窺見風險定義與識別和國家權力介入管制之間的相互關係。

另一方面,即使是採取上述社會成因論的論者,多半會主張兇嫌需負起「完全自由意志下的自我責任」,亦即,並不會因為社會或成長環境的成因而更改刑法系統中有關自由意志與個人責任的基本設定,犯罪行為人終究必須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這樣的主張將令人陷入一種糾結而難解的情境,因為在犯罪的遠因階段,所呈現的是「受環境所決定的人類形象」(決定論),而在犯罪的近因階段,卻又完全成為「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主體」(非決定論),而到了行為時的動機解明階段,又成為「泯滅人性的惡魔」,藉以證立科處死刑的正當性(顯無教化可能)。在此社會上又根據不同目的拼湊出有關犯罪行為人截然不同的三種形象,隨著需要恣意切換。

到最後,這種社會成因論在台灣的實踐情形是,不僅對社會病理結構的調整束手無策,也沒有辦法發揮證立廢死主張的預期作用,反而間接鞏固了既有的罪責與刑罰機制。因此,筆者才會認為,必須要將這種社會成因乃至於社會責任的思考反餽到現有的罪責認定與量刑評價機制中,促使刑罰理念革新。不過這一點仍處於概念構思的初步階段,仍有待後續努力。

關於死刑存廢論爭,尚值得一提的是國家權力反省論。從「國家刑罰權力」與「在刑罰權力下之人」的關係著手反省死刑制度,固然可以提供與前述所不同的思考途徑,然而在這種觀點下,死刑廢止與否會成為憲政秩序下價值選擇的問題;為何願意讓立法者、審判者以及執政者擁有剝奪生命此種終極性的權力,涉及到整體社會價值觀的選擇。在未充分實踐轉型正義,眾人對豪無節制的國家權力麻木不仁的臺灣,就算提出再深刻的權力論反省,也難以撼動死刑作為社會共同承認之價值選擇的現實。

經歷數次死刑存廢論戰後,支持死刑者與反對死刑者的距離究竟是拉近抑或疏遠?如果是後者,那麼關於死刑論爭,新的思考出路究竟在哪裡?這些問題,筆者迄今仍沒有理想答案。不過這一連串的隨機殺人事件,或許可以給我們認真凝視及深思熟慮的機會。去凝視什麼?去凝視隨機殺人案中那「難以解明的殺人動機」,去凝視群眾高喊殺伐聲時義憤填膺的己身鏡像,去凝視國家如何藉由死刑剝奪人生命的完整過程。我們愈在審判過程中盡力解明兇嫌的犯罪成因,也愈會發現,原來人與非人(人魔)之間只存有一線之隔;而在最終那不可解之處,能夠毫無保留地肯認並接納那人性中不可解的部分,那麼關於「責任」與「應報」或許開始會有不同的想像。而透過凝視自己油然而生的憤慨,或許才有機會意識到憤慨背後求生慾望與求死(處罰)慾望的交織。而最終,從立法、審判與執行等階段仔細檢視台灣死刑制度運作的實態而非憑空想像,才有可能在心底深層冒出與社會民意相悖的肉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