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本校訂定「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實施要點」,本校相關辦法請詳閱附件。
學校會依據教育部之規定進行畢業條件審查,符合畢業資格者,則可領取畢業證書;若未達畢業資格,但已修習120學分者,則可申請「修業證明書」。請學生務必把握每學期的學分取得,或透過重補修方式取得學分。
依據教育部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本校訂定「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臺北市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實施要點」。
學校會依據教育部之規定進行畢業條件審查,符合畢業資格者,則可領取畢業證書;若未達畢業資格,但已修習120學分者,則可申請「修業證明書」。請學生務必把握每學期的學分取得,或透過重補修方式取得學分。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本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壹點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