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民國110年2月2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00082788號令「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二、民國113年2月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號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1132800520A號函「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三、民國113 年 1 月 8 日主管會議修正開平餐飲學校學生團體生活公約「三個堅持」、「二個不允許習慣」實施辦法
(112CS605)。
貳、目的
為維護校園安全,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特訂定本規定。
參、名詞定義
一、特定身分學生: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執行期
間,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
體之虞者或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
稱偏差行為,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
生命、身體之虞者。
二、違法或違禁物品: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
材。
(三)前2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
或其他危險物品。
肆、校園安全檢查之時機及程序
一、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對學
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
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
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非特定身分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或違禁物品時,
由人關中心召集人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
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
商,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
行檢查。
(三)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二、學生入校時經學校教職員認為有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先
限制學生在聯二辦公室內(懷生校區於301行政辨公室
內),待學校會商結果同意對該生進行檢查,學生接受
檢查完畢後方可入校。
三、若學生已在校內,可視現場情況及學生意願就地或指定地
點接受安全檢查。
四、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共同執行,並依被檢
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
陪同並簽具保密切結書(如附件1)。被檢查之學生本人
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
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五、學校進行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六、檢查前應先宣達學生權益說明書(如附件2),檢查時應
避免接觸受檢學生身體,以目視檢查為原則,口頭引導受
檢學生自行繳交個人物品。
七、學校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應立即通知警察機
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八、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如附件3)。
伍、其他
一、執行安全檢查應以安排同性別為宜。
二、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點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
務。
三、影像資料及檢查結果紀錄,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
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
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調閱安全
檢查錄影資料,需先填寫申請書奉核後方可調閱(如附件
4)。
四、如檢查範圍於上課場所內(如置物櫃、抽屜等),可彈性
調整該班學生上課地點或利用該班前往專業教室上課或體
育課時間實施。
五、學校依本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違法或違
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
六、特定身分學生之確認或移除,應由學校召開校園安全檢查
會議審議。參與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
校園安全檢查之所有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及被安全檢查
學生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規範辦理。
七、本規定(修訂)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