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

性別平等事件

師長們平常較常聽到提醒學生、師生等之間,在言語、行為,甚至現在很輕易流通的社群平台上,要留意性別平等的宣導與防治不當行為之外,有一重要法規規定,常被模糊解讀,要請師長們留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由以上中央法令所示,重點如下:

  1.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

  2. 不需徵得受害人同意,但應充分說明法律規定。

  3. 知悉後24小時內需通報。請聯繫軍訓室或學生發展中心。申請檢舉調查書:資料下載

  4. 保密

  5. 何人員(例如:教官、導師或輔導人員)除必要的法令服務或心理諮商輔導外,切勿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就案件內容進行「初步瞭解」,以免產生「違法調查」之爭議。


提醒: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責任通報,性平法訂有罰則,罰鍰3~15萬元。
按照教育部對法令解釋,24小時通報責任,係從第一位知悉疑似性平事件之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起算,延遲通報亦會對此究責。導師常是照顧班級學生的第一線,請務必留意盡速通報。

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一、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目前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校園常見類型包括:

(一)網路性騷擾

1. 惡意或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

2. 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二)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 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

2. 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

3. 鼓吹性別暴力。

(三)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侵害:對於他人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均被視為性侵害。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包括性器官交合、口交、肛交;或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行之行為。


五、相關法律與規定

(一)性騷擾防治法

1.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7 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 16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

1. 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第 25 條,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裁定其他相關教育措施

3. 第 27 條,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五)本校學生獎懲規則第 10 條,學生涉及性平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情節重大,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者,予以記大過、定期察看,或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