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

  1.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4項。本校專任教師每5學年應接受評鑑。

  2. 本校「課堂反應教學評量問卷」採5點量表,前一學期施測科目平均得分有2科落於3.5分以下,或同一施測科目平均得分連續2次皆落於3.5分以下,經教務長召集「教學資料分析小組」審議認定教學不佳者,應接受教學項目之評鑑。

  3. 教師評鑑分初評、複評及決評3階段,每學年辦理1次。受評教師應準備評鑑 11 相關資料,於11月1日前送系教評會初評;系教評會初評完畢,應於12月 1日前送院教評會複評;院教評會複評完畢,應於次年1月1日前送校教評 會決評。校教評會評鑑完成後,送人事室彙整後報請校長核定。

  4. 受評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應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後3個月內向學系主任 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並自該評鑑學年起算滿3年時進行再評。教師於 再評仍不通過,聘期屆滿後,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不再續聘。

  5. 教師於上述改善期間,每次續聘之聘期1年,並不得晉薪及在校外兼職或兼 課,如有違反規定者,視為再評不通過。


「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詳文

「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詳文

「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詳文

相關單位:東吳大學 人事室(校內分機#5042-#5050 )

東吳大學 研發處(校內分機#525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