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曾任講師3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曾任助理教授3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曾任副教授3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任教年資,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2年以上。
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6個學期以上。隔年授課或隔學 期授課,視為連續任教。
教師任教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止,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前後之年資視為連續,並以歷年接受之聘書,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推算之。
教師申請升等時,當學期應實際在校任教授課滿一學分。教師經核 准留職或休假期間申請升等時,當學期亦需返校授課,並符合上述 授課規定。
教師任教年資計算至教師遞件申請時之學期結束日止 。
相關申請時間,請見人事室網頁公告:https://web-ch.scu.edu.tw/personnel
學術研究型:以學術研究專門著作送審。
技能實作型: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演奏送審。
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3. 教學實務型:以教學實務報告送審。
教師升等相關辦法請見「 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
人事室定期於每學期末舉辦教師申請升等說明會宣導重要法規,歡迎申請教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