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教學活動辦法

校外教學活動辦法

一、目的:透過校外實際參觀、訪問、操作、紀錄等活動,讓學生能由實際的體驗,印證課本知識與生活的結合,並拓展學生學習領域,提昇學習興趣並增加學習的效果。

二、依據:

1.依據「台灣省各級學校校外教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2.依據「教育部92年11月18日台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辦理。

3.依據「教育部93年5月24日台軍字第0930065836號修訂函」辦理。

三、實施原則: (一)配合課程計畫,由本校教師依據教學實際需要提出申請。

(二)具有教育意義,且能與各科教學或社團活動結合。

(三)鼓勵家長或義工參加,藉以協助教師管理學生。

(四)應當日往返,若有特殊情形,需延長活動日數,應先報府核准。

(五)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採自由報名的方式,不可強迫。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未能參加活動的學生,由級任導師安排適當家庭作業,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六)各處室主任或學務處組長至少一人隨同各學年活動進行,各學年科任自行挑選任課年級參加,以不重覆為原則。

四、申請方式:

(一)學年申請:可以一或數個學年為單位聯合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二)個別班級或班群申請:由任課教師或級任老師提出申請。


五、辦理次數:

(一)以學年為單位舉辦之校外教學以一學年度辦理壹次為原則。

(二)以個別班級或班群舉辦之戶外教學,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六、職務分掌:

(一)領隊:由校長、主任、學年主任、行政人員或提出申請之教師擔任,綜理活動各項事務。

(二)副領隊:由學年主任或帶隊教師擔任,負責教學活動之規畫。

(三)行政:由生教組長擔任,負責協助公文呈報、協調支援等行政事宜。

(四)輔導教師:由級任教師或相關任課教師擔任,負責收發家長同意書、收費、班級(車)管理及安全維護、進行教學活動、指導學習單之習作。

(五)醫護人員:

 1 .以學年為單位時,由學校指派學務處人員協助或該學年科任老師擔任。

  2.以個別班級或班群舉辦者,由領隊指定一名老師擔任。

七、保險:每位參加校外教學之師生均應辦理旅遊平安保險二佰萬元含參萬元的醫療保險。

八、車輛租用:

  1. 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之遊覽車,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省公報81年夏60期「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教育部92年11月18日台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教育部93年5月24日台軍字第0930065836號修訂函」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諒達)

  2. 全校總經費未逾10萬元以上,車輛租用遊學務處處理。

  3. 全校總經費超過10萬元以上,依政府採購法上網招標,委由總務處辦理。

九、收費原則:

(一)由各班教師收費後由學年會計統一收齊後交出納組存入公庫。

(二)活動結束後應按實際支出,多退少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參加人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其費用不予退還;如遇特殊事件而提前通知主辦單位者,酌情予以退費。

十、注意事項:

(一)活動計畫之擬定應配合教學目標,注意有關校外教學之各項法令規章,務求周詳,舉凡實施時間、實施方式、教學配合、地點選擇、路線勘察、任務分配、聯繫方法、車輛租用、安全檢查、經費收支、旅行平安保險、編組分座、食宿安排、醫療保健、衛生環保、行政配合事項、預期成效、獎懲規定、替代(預備)方案等均應納入,並詳加考量。

(二)選定日期應注意季節性之氣候變化,並選擇非連續假日遊客較少之時段行之。

(三)地點之選定應考量路程遠近、安全性及學生體力是否得以負荷。

(四)出發前車輛應確實檢查制動設備、安全門、燈具、雨刷、喇叭、滅火器、故障警告標誌等均能正常使用,車內亦不得存放危險易燃物品,如有不符,應拒絕使用,並依契約罰則辦理。

(五)每車隨同之師長(含隨車服務人員或家長)最好有2人以上,分坐於前後段負責注意及指導學生車內及活動之安全,尤應詳加瞭解整個活動內容及緊急事件應變措施,車輛出發前更瞭解車輛安全門之所在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六)校外教學隨隊科任老師如有他班課務,須於出發前自行調課。

(七)活動前導師應事先將學生編組,繕造名冊,以小組為單位集體行動,隨時清點人數,掌握情況。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八) 未參加校外教學學童應請公假在家,並由家長做好安全管理。

十一、本活動有關招標採購方式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由各學年提出申請後,學務處彙整全校申請總經費,未逾10萬元,由學務處逕洽廠商比價辦理,逾10萬元以上,會簽總務處上網公開招標。

十一、本實施辦法經 鈞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