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處理

壹、依據 緊急傷病處理程序<連結>

一、依據教育部學生訓輔「友善校園」工作作業計劃辦理。

二、教育部「建立學生輔導新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實施計劃」辦理。

貳、目的

建立校園事件通報管理制度,掌握校園事件發生之資訊及發展趨勢,提昇教訓輔工作之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參、內容

一、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時,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級任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即將受傷學生送到健康中心或請護理師到場急救轉送醫院治療,如遇護理師不在時,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緊急處理或送醫。

二、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並由學務處給予協助。

三、學生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原則

  1.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危及生命之傷病,例如:感冒輕微發燒低於38度、腹痛、頭暈、頭痛、擦傷、2公分以下切割傷、流鼻血、噁心、單純性嘔吐),由任課老師或導師送健康中心,校護先做初步簡單處理;傷害情節重大者(如發燒超過38度、2公分以上切割傷、輕度痙攣仍意識清醒者、流鼻血5分鐘仍無法止血者、腹痛合併腹瀉嘔吐者)需送醫院處理,先通知家長前來帶回或送醫,若無法聯繫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由學校派人依家長意願送醫處理。

  2.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危及生命之傷病,例如:發燒超過39度合併昏睡、切割裂傷且持續出血者、因撞擊胸背部引起呼吸困難者、疑似脫臼、骨折、重度扭傷且紅腫熱痛者、頭部撞擊合併意識昏迷者),由醫護人員或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急救處理並即刻送醫,導師負責聯絡家長會合。

  3. 傷者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4. 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

  5. 學校先覓妥特約醫院,無適當特約醫院者,傷患送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籌備零用金備用,其預支及歸還由學務處協助辦理。

  6.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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