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反霸凌專區
校園霸凌申訴管道
*校園防制霸凌因應小組
校園防制霸凌因應小組
*本校申訴信箱wpes80885@wpes.tc.edu.tw
*教育局申訴專線0800-580995
*教育部申訴專線1953
(投訴內容請具體表達(例如:人、事、時、地、物),以利案件迅速處理;若所投郵件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之規定,得不予處理。)
校園霸凌的定義
霸凌的定義:霸凌(bully)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我們將bully翻譯作「霸凌」。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引用挪威長期研究霸凌議題的學者Olweus定義霸凌:「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或是該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受凌兒童的情形。」
霸凌: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現象。
霸凌兒童:一個在學校或團體中不停地對其他同儕或某些特定對象進行傷害、恐嚇、威脅或刻意排擠的兒童。
受凌兒童:被霸凌的對象,其中有些甚至是長期被霸凌,對身心健康與發展造成深遠的負向影響。
霸凌的形式
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關係的霸凌: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
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動畫
http://www.edu.tw/displ/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26500(連結失效)
http://140.111.1.88/download/(連結失效)
校園霸凌學生之法律責任
校園霸凌學生之法律責任
學生法律責任義務:
一、 刑法
i. 傷害罪
ii. 強制罪
iii. 恐嚇罪
iv. 侮辱罪
v. 誹謗罪
vi. 7到12歲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可能以保護管束處份代替。
二、 行政罰
i. 處新台幣6到30萬元罰鍰
ii. 公告其姓名
三、 民事賠償
i. 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ii.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法定代理人之法律責任義務
一、 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校園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校園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教育人員法律責任義務:
甲、 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乙、 未通報罰則:新台幣6000~30000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外埔國小反霸凌工作要項
反霸凌工作要項
1. 依規定成立校園防制霸凌小組會議,校長為召集人,成員包括:主任、組長、老師、家長、社工、外埔分駐所、大甲高工教官、市政府少年隊等。
2. 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宣導反霸凌、反毒、反黑。
3. 學生升旗晨會不定期宣導,各班班會討論之。
4. 平時上課融入教學。
5. 設計霸凌學習單供中高年級使用。
6. 每年四月及十月高年級需填校園安全問卷調查。
7. 校長給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8. 通報:
甲、 每週一、四上午九點前,將霸凌統計表電子郵件寄至大甲高工教官室。
乙、 每月第一個上班日校安通報。
丙、 發生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市府教育處與校安通報。
9. 宣導學生申訴反映管道
甲、 教育部0800200885
乙、 市政府0800580995
丙、 學校網頁與申訴信箱wpes80885@wpes.tc.edu.tw
丁、 校園裡任何一位老師
戊、 委託要好同學反映
10. 有疑似霸凌事件發生,需召開校園防制霸凌小組會議確認。經確認需擬定輔導計畫,通報社政、警政單位協助,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案諮商輔導,不論是加害者、被害者或旁觀者都需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