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商業的發展可以想見必然會帶來人口聚集,因之可以推測:至少遲於康熙34年(西元1694年),溪美一帶應已聚居為數一定程度之人口。由下所數可資證明:《彰化縣志》中對於街庄曾有如下之述:「凡有市肆者皆曰街:闤 囂塵居處叢雜,人煙綢密,屋宇縱橫。……….郊野之民,群居萃處者,皆曰村庄,又曰草地。故而,當「街」出現時即是意謂著此地已成為周遭草地庄落的依存中心 ,因此不管先後出現於溪美地域內的「灣裡溪墘街」或者是「新社街」,都在在說明了:商業的興盛在溪美一帶曾經持續了一段相當長久的時間,一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以後,鐵道和公路陸續開鑿舖設,此地才漸漸式微,終至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