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安泰律師與大家分享三振議題訴訟經驗。
▲ 陳惠敏以社會行動來介紹監所關注小組處理三振議題和面對三振當事人的策略和基本想法。
▲ 會後大合照
講者|伍安泰律師(三振釋憲專案律師團成員)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必須保衛社會監所議題講座第一場安排的是三振條款,由伍安泰律師及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和大家分享。
▌伍安泰律師分享
伍安泰律師同時也是這次展覽裡有介紹、現正在台南監獄服刑中的M先生的行政訴訟代理人。從一審開始到憲法訴訟聲請,都是由伍律師負責。伍律師用很精準易懂的方式從假釋談起,三振就是假釋的例外規定。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也就是重罪累犯不得假釋,通稱為「三振條款」。然而同樣是第二項的假釋例外規定,第三款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治療,是需要經過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決定是否可以假釋,但比較下來,第二款根本沒有經過任何評估,一但成立重罪累犯就一概無法假釋。
既然法律都這樣規定了,我們為什麼要關注三振?伍安泰律師強調,首先,可以質疑的是剝奪受刑人假釋的權利合法嗎?其次,如果再犯風險降低、適合回歸社會,那我們應該因為他們合乎三振要件,就不讓他們出監嗎?第三,現在符合三振的收容人越來越多,這些超長刑期的收容人,有的可能出監時已超高齡,有的可能就死在監所,前者回到社會後如何生活?以及監所有足夠的管理、醫療量能去管理這些收容人嗎?
目前三振收容人有1000多位,小組也陸續有在為當事人提起訴訟、憲法裁判,但一直都碰壁,直到最近有一位法官裁定停止審判提起憲法訴訟,正在等待憲法法庭受理。
伍律師也帶著現場與會者一同思考,倘若認為三振是個合理規定,所持理由為何?可從社會安全、刑法威嚇、罪責相當等角度切入。倘若覺得三振條款並不好,那理由呢?首先就是違反人性尊嚴,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三振就是等於關到死,這也是當初大寮事件發生的背景,第二,這與監刑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衝突,第三,就是監獄管理不利。以伍律師的當事人M先生為例,他現年47歲,之前犯過槍砲、加重強盜,他被判了54年,他可以出獄的時候已經90歲。還有兩位女性受刑人,一位在高雄,預估可出獄時已102歲;台中女監受刑人則是43年,是目前女性最長刑期的紀錄保持者,可以出獄時已超過90歲。你或許會覺得不能假釋就不能啊,但這些就是特殊極端案例必須面對的。
在一般的理解上,無期應該比有期重,但三振卻讓有期比無期更嚴苛。再者,重罪累犯上有社會性死刑的問題,這些長刑期加起來也相當於死刑了,這已經違反國際公約,這已經構成酷刑。
而目前法院大抵對三振持肯定態度。首先,就是這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這這樣訂,司法應該尊重立法形成自由,在沒有重大違法情形,就應該尊重立法。其次,就比例原則審查而言,他們會衡量社會權保障與受刑人權利,他們會覺得法院都給你這麼多機會了,還愈做愈大條(重罪),那不就是法院沒有教化功能了嗎?這在利益衡量上還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另外就是,假釋常常被當作是另外附加的恩惠,所以剝奪這個「恩惠」並不是特別過分的。
最後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我們真的需要三振嗎?伍律師認為,透過假釋的嚴格審查,就可以達到三振想要的效果。目前假釋申請並不是一定會准,像是小組當事人張錫銘已經聲請了22次假釋被駁回,沒有想像中簡單。只要假釋制度做得夠好,我們同樣可以達到防衛社會的效果。
▌關注小組陳惠敏分享
陳惠敏則用社會行動來介紹監所關注小組處理三振議題和面對三振當事人的策略和基本想法。目前小組有3+1位有聘請律師的三振當事人,目前分別在花蓮監獄、台北監獄、彰化監獄服刑中;+1的那一位,就是目前唯一一件由法官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規範解釋的當事人。
陳惠敏強調,面對明確的法律規定,社會行動和司法訴訟的目標是帶出在立法和行政之外的進步性力量,同時必須要讓法律人能夠舒服地去做出一些不同於主流或那麼行禮如儀的見解。陳惠敏先介紹了三振啟動訴訟上的不易和過程中的障礙與排除;在2022年2月20日第一次在花蓮地院開庭時,法官所在意的「遇見可能性」,和當事人所認為的「預見」,是法律字眼和社會現實之間的距離。
陳惠敏說 ,三振當事人常常是短期間內密集的犯罪類型,例如毒品、竊盜等,好幾件數罪併罰加起來,具有短時間內反覆再犯的特性。然而此與原本預設要處理的重大暴力犯罪者是不同的,更和司法的美國三振法案當初提出的脈絡不同,最後入網的就是一群不斷犯下小錯的人。陳惠敏指出,立法理由反映出了那個時代的人在想什麼、法律的主流意見為何。廢除三振的倡議艱難之處在於弱弱相殘,因為在做三振時,也會擔心會否因廢除三振讓假釋率更低,但因此我們就要丟掉三振當事人嗎?當然不行,因為其實這是兩件事。
陳惠敏也向現場與會者仔細介紹了目前各地法院唯一一件法官不同見解,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裁判的案子過程。在三次的開庭過程裡,就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三振有效性等都做了仔細的討論,法官於5月19日裁定並於7月31日正式送出聲請書。聲請書內用的標準,均是對應過去的大法官解釋,集中在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小組要強調的是,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不可共量的生命,也有各自不同的命運,但在法律的案件裡,個人的生命脈絡會被簡化,人不是用刑事記錄和刑期來被記憶著的。然而在集體的社會要求下,個人的獨特性會被檢驗挑剔和消減。而在行政、立法部門,也常以捍衛社會情感為由,然而那些集體的情感是誰說了算?我說了算嗎?所謂「社會共識」,又是誰決定的?弱勢者說話了嗎?公共領域的話語權本就展現了社會權力結構。「必須保衛社會」要說的不是字面上的意義,而是當代社會用許多文明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優質國民人口等等,去包裝犧牲個人的事實。但若這個社會要透過排除個人來保衛、存續,只剩有權者的社會並不是我們所應該保衛的。所謂真正的集體生活,還是要保有個人的主體性,否則無法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