誦經團

第三十九條:本會有監督及審查經團財務權利。

第 四十 條:經團依實際需要設立:

1.團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之或祭典組長兼之。

2.副團長一人:由團長聘之。

3.會計一人:掌理會計、出納、編列年度財務預算及報表。

4.其他各組長或班長由經團自酌內定之。

第四十一條:本會可依實際需要編列若干財務供經團作業支出但定期委員會應派員列席報告並提交收支明細 (含捐款所得)供審查。

第四十二條:本會設立經團以義務為宗旨受邀時嚴禁有賞交易行為。

第四十三條:榮譽為本會宗旨團隊若有不譽行為以致宮譽受損時,本會即有接收財物及解散團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