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宮第十屆管理委員會 信徒代表
第 十三 條:本會信徒或委員屆滿改選時,均由推舉評議委員會推舉、提名後交付信徒大會。均以不適任投票審核方式推舉出信徒67名,遇缺不補,向下調整至60名止。推舉出委員31名,備取3名,由委員互選出常務委員7名、監察委員3名,上開職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 十六 條:本會信徒代表或委員出缺遞補訂定,均以實際推舉名單交付推舉評議委員會,以投票方式依實際得票結果及法定程序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本會選出信徒代表或委員應依時出席會議,其無故連續三次未出席開會或連續請假六次以上者,視為放棄其信徒代表或委員資格論。
第 十 條:信徒大會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推舉審核及罷免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
3.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5.議決本會之解散。
6.議決與信徒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