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本會工作人員任用人事權均由主任委員任命之(除廟祝外其他人事職稱為幹事) 。

第四十五條:本會人事任用考核以三個月為試用期,任用時務必詳明工作時間範圍津貼條件並依合約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會工作人員自願請辭時請辭人必須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或告知委員會同時止付津貼所得至離職日一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