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教師聘約

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教師聘約

103.8.29經本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聘約準則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代表)協議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第 二 條 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工作權,順暢學校行政運作,增進學校效能,配合學校及社區發展,學校及教師皆同意履行本聘約。

第二章 聘期

第 三 條 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審查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學校應依教師所留之居住所地址通知教師,經通知逾十日仍未應聘者,視同不應聘。

第 五 條 教師新聘到校時,學校應即告知教師洽填各種表件,填妥後連同所需證件,辦理陳報核薪手續(續聘者不在此限),如因證件經審核不合格,應即通知其補件,若仍無法通過而延誤核薪者,學校概不負責。

第 六 條 教師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雙方應於聘約屆滿前一個月(或教師介聘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備課、熟諳教材教法、注意班級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並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

第 九 條 教師有兼任導師之義務。教師兼任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及擔任實習輔導教師、附設補校教師、認輔教師;學校須與當事者協商後,依校長職權聘任之。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協商產生之,教師應遵守協商結果。

第 十 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應本教育專業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實施方式,並參與教學相關之成長學習活動及教學視導,以提升教學品質。

第十一條 教師除擔任教學外,應與學校共負班級事務處理、教室管理、學生安全督導、學生行為輔導、校園偶發事件處理及學校公物維護之義務,由學校訂定有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教師被選為學校各項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責之義務。

第十三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教師於校園及教學中,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及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自律公約、學校章則等相關法令及其精神。

第十五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校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須介聘他校服務時,應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不受聘約中聘期之限制。

第十八條 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本市與教師會協商訂定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從事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研習、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教師應恪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及「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且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第五章 違約罰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給予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教師違約,依相關罰則處理,其罰則由校務會議訂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聘約之訂定與修正,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教師代表)協議,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本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得由學校與教師會(代表)協商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