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概況 ─ 投票須知
‧ 投票日當天,請選舉人遵守以下方式領票、投票:
一、攜帶 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 身分證、護照或簽證 ) 至選區投票地點,向選務人員登記後登錄全人學習護照點數,並領取選票。請注
意,選票可能不只一張;並且需要本人親自前往投票,不得委請他人代投。
二、領取選票後,請使用現場提供之選舉章蓋印於選票上;切勿使用私章或於選票上劃記,否則一律以廢票論。
三、圈選完畢後,請將選票對折以避免圈選內容外洩,並將之投入票匭中。請注意,不同選票應投入不同票匭,投錯一律以廢票論。
‧ 投票時,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亮票
二、重複投票
三、毀損選票
四、代替他人投票
五、將選票攜出投票所
六、妨害或干擾投票進行
七、拉票或拜票等助選行為
八、妨害選務人員執行公務
九、使用手機、相機等攝、錄影器材
有違反以上規定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後,依《選舉罷免法》處分之。
‧ 無效票 (廢票) 之認定:
選舉人請將選舉章劃印於屬意之候選人的圈選欄內;亮票、重複投票、代人投票、使用私章、自行於選票上劃記或致使選票無法辨識者,以廢票計。以下為選票辨識範本:
有 效 票
無 效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