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概況 ─ 投票須知

‧ 投票日當天,請選舉人遵守以下方式領票、投票:

一、攜帶 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 身分證、護照或簽證 ) 至選區投票地點,向選務人員登記後登錄全人學習護照點數,並領取選票。請注

意,選票可能不只一張;並且需要本人親自前往投票,不得委請他人代投。

二、領取選票後,請使用現場提供之選舉章蓋印於選票上;切勿使用私章或於選票上劃記,否則一律以廢票論。

三、圈選完畢後,請將選票對折以避免圈選內容外洩,並將之投入票匭中。請注意,不同選票應投入不同票匭,投錯一律以廢票論。

‧ 投票時,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亮票

二、重複投票

三、毀損選票

四、代替他人投票

五、將選票攜出投票所

六、妨害或干擾投票進行

七、拉票或拜票等助選行為

八、妨害選務人員執行公務

九、使用手機、相機等攝、錄影器材

有違反以上規定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後,依《選舉罷免法》處分之。

‧ 無效票 (廢票) 之認定:

選舉人請將選舉章劃印於屬意之候選人的圈選欄內;亮票、重複投票、代人投票、使用私章、自行於選票上劃記或致使選票無法辨識者,以廢票計。以下為選票辨識範本:

有 效 票

無 效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