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成員

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監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規定,幹部會議每館推選一名監察,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並依據同法第七條組織監察會議,共同行使調查、糾正、彈劾及審計之權。

監察任期與當屆幹事同,因故去職時由幹部會議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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