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概況 ─ 罷免流程

本會所辦理之罷免對象,限本會經選舉產生之高層幹部;凡本會住宿生皆可提起罷免案,並遵照以下流程:

‧ 提議:欲罷免特定對象者,請於本會官網自行下載罷免提議書罷免理由書,填妥後送交選委會。選委會經對查後,應於三日內通知提

議人領取連署人名冊表格 ( 連署書 )。

‧ 連署:提議人應於十日內徵集足夠份數之連署人名冊 ( 連署書 );經選委會審核通過後,罷免案始宣告成立。各種幹部之連署書份數標

準如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 本會全體1/2以上樓長連署,或百分之七以上本會會員連署

(二) 館長 ─ 該選區2/3以上樓長連署,或該選區1/10以上會員連署

‧ 被罷免人答辯:罷免案達法定連署份數後,該案即宣告成立。選委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 書;逾時不提出者,視同放棄答辯權利。

‧ 罷免案公告:選委會應於被罷免人答辯書繳交屆滿五日內公告罷免案,並於公告後十五日內辦理罷免投票。

‧ 罷免案聽證會:選委會應於罷免投票前舉行罷免案公開聽證會。

‧ 罷免投票:住宿生請於投票時間內攜帶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至各選區投(開)票所登記投票。現場禁止任何宣傳罷免之行為。

‧ 開票、計票:投票時間結束後,各選區投(開)票所選務人員將進行開票與計票動作,並宣佈結果。開票以公開唱票的方式進行,住宿生 可於現場觀看監督。

‧ 公告結果:選委會應於罷免投票後五日內公佈罷免結果。通過罷免者,選委會應於公告當日解除其職務;不通過罷免者,於同一任期內 不得再對該被罷免人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