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熱心贊助關懷聽語障礙人士活動者,或對關懷
聽語障礙人士有重大貢獻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