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小蝸牛聽語障礙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關懷聽語障礙人士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聽能復健及語言障礙早期療育觀念之推廣。

二、會員專業進修活動之辦理。

三、聽語障礙人士及家屬教育研習。

四、輔導聽語障礙人士取得輔具之協助。

五、其它與本會宗旨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