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物業管理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初訂全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總則: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確保物業管理公司之服務品質,符合管委會與住戶之需求,藉由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作為管委會監督與管理物業管理公司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之物業管理公司對象如下:

1. 總幹事

2. 社區秘書

3. 清潔人員

4. 保全人員

第三條 管委會可依據與物業管理公司合約,執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時間

1. 定期考核:可分為每月、每季、每半年,由管委會自行決定後,制訂於物業管理公司合約內。

2. 不定期考核:經管委會會議決議後,可以舉行不定期考核。

第五條 考核比重:管委會及住戶所佔之考核分數比重,應於進行考核前,透過管委會會議決議或是依據與物業管理公司合約進行。

第六條 每次進行考核時,應能夠透過考核結果,評分物業管理公司之服務水準,本辦法所規定之合格分數為60分。

第七條 管委會考核物業管理公司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1. 管委會交辦事項執行狀況

2. 物業管理公司人員輪動狀況

3. 管委會會議紀錄能力

4. 會議場地準備能力

5. 社區活動協助舉辦能力

6. 各類管理服務人員需要改進的地方

7. 後勤支援有待加強的地方

8. 履行簽訂合約之狀況

第八條 住戶考核物業管理公司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1. 處理公共行政事務能力

2. 人際溝通表達協助能力

3. 部屬領導監督管理能力

4. 服務人員態度及禮貌

5. 保全人員門禁管制能力

6. 保全人員異常應變能力

7. 公設管理能力

8. 車輛管制能力

9. 地下室公共環境清潔能力

10. 各棟公共環境清潔能力

11. 社區公設清潔能力

第九條 問卷發送與回收統計

1. 住戶考核物業管理公司之問卷,應在管委會指派委員監督之情形下,投遞每一位住戶信箱。

2. 應於社區大廳設置問卷回收信箱,該信箱僅能由管委會開啟。

3. 每次進行物業管理公司考核時,至少應有14個日曆天時間,供管委會與住戶填寫問卷。

4. 問卷結果統計時,管委會應指派委員進行監督,並將結果於管委會會議內提報。

第十條 考核結果追蹤

1. 管委會應依據每次考核結果,透過會議進行檢討作業。

2. 針對考核分數較低之項目,管委會應善盡監督之職責,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改善。

3. 物業管理公司若經考核評定不合格,得經管委會開會決議後,依合約終止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合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