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大砌社區飼養寵物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保護動物及有效管理本社區安寧和防範住戶安全與維護環境衛生,特制定本辦法。

二、說明: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公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一.五公尺 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其立意係以維護民眾公共安全為考量,其中尤以保護幼童安全為重點,希望藉由預先防護措施避免意外之發生。

三、辦法:

(一)各飼養戶應每年定期為寵物注射預防傳染病疫苗,以維人、畜安全。

(二)若未定期為寵物施打預防傳染病疫苗,一經住戶檢舉並經管委會查證屬實,則禁止該寵物飼養於本社區,以維公共安全。

(三)本社區嚴禁飼養有攻擊性(例: 獒犬、鬥犬…等)、恐怖類(綠蜥蝪、蛇…等)及列入保育類動物。

(四)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五)出入電梯:大型動物需以鍊繩牽引置於主人身後;小型動物以抱姿進出。

(六)出入大廈公共區域一律用鍊繩、寵物箱或抱姿。

(七)飼養之寵物不得在社區公共區域如中庭、大廳等人群出入頻繁之處所活動, 以免妨礙人員之行動空間與安寧。

(八)攜帶寵物外出者,應繫以繩鏈及必須之清理工具,必要時並應替寵物帶上口罩,不得任由寵物自由活動。

(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十)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四、罰則:

(一)住戶飼養動物, 其吠聲、啼聲,吼聲、叫聲等連續發生及其排洩物未

清理, 經勸阻不從, 得按社區規約第十六條第一款之1規定 及公寓大

廈管條例第4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

罰,若飼養戶未繳納罰款除停止其共有服務外,並列入惡鄰處置(於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處理)。

( 若未用防護(吠)罩等阻止其吠聲,本管理委員會依環保局噪音管制辦法告發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禁其飼養 )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1.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2.任何人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3.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4.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5.將寵物飼養於本社區公共區域(例如:停車場、車道、戶外庭園區…等)。

6.寵物散步或嬉戲時,未將寵物的糞便拾起送入附近或家中垃圾箱處

置。

7.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8.寵物散步或嬉戲時,飼主未將寵物用繩索拴好,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三)寵物惡意或無故破壞公共設施(應照價賠償)。

五、本辦法經管委會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公告七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