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一、春城大砌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依據本社區「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社區財務管理的目的,為有效運用管理經費,支援本社區推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維持整體運作,確保生活品質。
三、本社區財務管理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各項財務收支事項。有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狀況,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定期公告,昭信全體住戶,促進全體住戶對本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第二條 財務委員之執掌
一、本社區財務管理依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由財務委員責。
二、財務委員應督導公共管理經費,含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管理費)、使用補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執行。
三、財務委員之選任、任期依本社區規約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務委員、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為本社區財務收支主要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代表與本社區外簽訂法律事項等。
五、財務委員在任期中,如有涉及財務糾紛之情事,不論糾紛是否已解決,均可經管委會決議暫停行使職權。
六、財務委員有接受本社區外聘稽核人員及監察委員查帳、帳務處理的善意建議與糾正之義務。
第三條 管理經費之收入支出
一、公共管理經費即1.公共基金、2.管理費、3.其他費用,由管委會或委託管理服務人員,依本社區住戶規約之規定收取之。
二、 公共管理經費之運用,依規定如次: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前開帳戶必須設定管委會大印、主任委員印章、監察委員印章及財務委員印章等四顆印章一併使用。為確保財務安全,儲金帳戶不得申請金融卡及網路銀行,且存褶及管委會大印應分開由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分別保管。該帳戶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不得任意變更開戶行庫。
管理委員會得經決議後將社區基金之全部或一部份以定期存款方式儲存,前開定期存款如需中途解約,須經管理委員會2/3以上(含)管理委員出席,2/3(含)以上委員同意。。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1.委任或僱佣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或其他財務保險費。
4.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5.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因管理事務洽詢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其他有關本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8. 汽機車清潔費原則上應專款專用, 每季或半年應全面清潔地下室乙次, 其餘時間應固定周期安排人員打掃, 其實施方式由管委會公告辦理.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每經一定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2.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供墊付前款項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三、 管理費收費標準:
(一)、管理費收取標準依各戶房屋之權狀面積乘以每坪應收費用。住家每坪應收取新台幣四十元、店鋪每坪應收取新台幣二十元。
地下停車場清潔費案車位計算,汽車位每車位每月收取新台幣 ?百元、機車位每車位每月收取新台幣 壹百元。
(二)、住戶應於指定日期前向管委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如有遠行等不便繳納情事,請委託代繳或預先繳付或辦理自動扣款。
(三)、管理費收取均應開立管委會收據及程序。
1. 物管中心於每月5日前製作公告及繳費通知單送交住戶。若有辦理自動扣款之住戶, 得免列印送交。
2. 住戶於每月10~20日,向物管中心總幹事繳納管理費收入,管理費只限銀行自動扣繳、ATM繳款、銀行匯款、超商繳款。
3. 每日晚上或每週裡拜六,物管中心總幹事,必須匯總一張收入明細總表,內容必須有 單據號碼、繳款日期、住戶棟別樓層、繳款性質、繳款方式、繳款金額,匯總表,連同繳款收據、存款證明,送交財委、監委、主委簽核。
4. 次月15日前,財委必須整理一份上月收入匯總明細表,內容包含,上月應收未收款XXX元、本月應收XXX元、本月實收XXX元、其他收入款XXX元,合計XXX元,本月應收未收款金額XXX元。送交監委、主委簽核並公告之。
次月15日前,財委必須整理一份上月住戶收入明細表及住戶未繳款明
細表,送交監委、主委簽核並公告之。
(四)、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或住戶規約及其他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依本社區住戶規約辦理。
第四條 社區資金管理與運用
一、 依資金使用類別,區分為基金、週轉金與零用金三種主要帳目。
(一)、 基金帳目:指公共基金,應開立定期存款帳戶。
公共基金限辦理基金信託,不得從事其他投資、放款與借貸等活動。信託標的物以保值為原則,以投資公營銀行台幣定存為限
(二)、週轉金帳目:週轉金帳戶供本社區各項費用收入、支出調節用,應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三)、零用金:零用金乃為本社區支應臨時小額開銷之用。其每月額度以不超過20,000元為限(每次金額低於3,000元(含)以下);由出納負責支付結報。
二、請款程序與支票使用、用章之規定:
(一)、根據春城大砌住戶規約第12條訂立本規章
(二)、經常性支出:如人事、水、電、瓦斯、電話維持費用及各項定期保養維護費用等(政府規費、水電費、稅款),經管委會決議之開支項目,採實報實銷申報,除外所有支出都必須經過請購單(簽呈)→核准→詢價→核准支用→單據結報等程序行之,請購核準方可購買。支出總額超出30,000元以上者,應有三家廠商比價評估。
(三)、單筆金額低於3,000元(含)以下之經常性支出,由請款人申請,總幹事(或代理人)附署,經財務委員確認後簽章,再由出納以零用金支付,事後檢據核銷。
(四)、單筆金額3,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下支出,由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委由總幹事向本社區登記合格之廠商或其他專業廠商詢價,經權責委員核准後辦理採購。
(五)、單筆金額3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支出,由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委由總幹事向本社區登記合格廠商或其他專業廠商之三家以上廠商詢價,並經管委會決議後簽報核准(含底價核定)辦理採購。
(六)、採購金額100,000元以上,由請購單位填寫請購單、確立需求條件(作為訂購合約),委由總幹事向本社區登記合格廠商或其他專業廠商之三家以上廠商詢價,並經管委會決議後簽報核准(含底價核定)辦理採購。
(七)、採購金額150,000元以上,應經公開招標程序,邀集三家以上之專業合格廠商辦理競標。
如果招標項目, 需要年年維護及付費, 則年限最長不超過2年,必須每2年重新議價招標。
(十)、驗收
交貨或修繕完成時,經承辦委員驗收並於驗收單據中簽認外,金額除下1款以外得隨附相關之保固文件經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核可後再申請支付貨款。金額符合住戶規約第12條第1款須送委員會討論,經委員會會議驗收通過,隨附相關之保固文件經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核可後再申請支付貨款。
(十一)、付款申請
開立支票需有管委會會章,外加管委會主任委員、監督委員及財務委員等三人蓋章。出納負責支付結報。
金額在3000元以下得以用現金支付、金額在3000元以上須用銀行匯款單或支票,支票需要抬頭且須禁止背書轉讓,匯款單須有收匯人姓名及銀行帳號。
三、 公共基金之管理辦法如下:
(一)、信託監察人設置三人,由上一屆管委會卸任之主任委員、監督委員、財務委員擔任。如前屆之主任委員、監督委員、財務委員連任本屆委員,或監察人搬離本社區,則由其他卸任委員中選任。
(二) 、信託監察人任期為一年。
(三) 、公共基金之用途,依本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規定。
(四) 、公共基金之動用需由管委會提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始可動用。如因緊急事件需動用「公共基金」時,應先公告一週後召開管委會,以管委會委員及基金監察人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決議始可動用,並於事後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
(五) 、公共金應儲放於公營金融機構,並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者為限,以確保基金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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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財務結報:
一、資金的收入與支出,應建立帳冊,並按帳戶規定,每月結算一次。
二、月結收支狀況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由會計彙整後呈報督導之相關委員審核後公告。全年總結收支狀況表由財務委員報管委會審核及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告。公告地點為管理中心及社區各公告欄。
三、本社區相關財務資料、單據,重要會議決議與決策的討論結果、決議,應建檔備查,以供事後追蹤、查核、證明之用,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四、週轉金帳戶之結存金額達相當額度時,可依管委會之決議轉撥定存帳戶。
第六條、其他
一、新、舊任財務委員交接時,應於改選後一個月完成帳務結算,並於一週內辦妥銀行帳戶印鑑章更換及交接事宜,以確保本社區財務運作順暢。
二、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與收支狀況表,應按本辦法規定公告。
三、因本辦法相關規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依本社區「住戶規約」規定之行政、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管委會之決議修訂之。
五、本辦法經管委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