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少年法律-車禍過失的法律責任

內容:

==車禍過失的法律責任==


●生活法律好幫手

文/王麗能(律師) 


放學後,念國中的小晴沿著中華路騎自行車回家。


不料,突然有輛機車紅燈違規右轉駛入中華路,又超速從後方撞上小晴的自行車,使小晴連人帶車摔了出去。幸好她掉在馬路邊,而不是快車道上,所以沒有生命危險,但是腿部骨折了。


右腳裹上石膏暫時無法走路的小晴,正常生活大受影響,身心都非常不舒服。而工作忙碌的媽媽既要照顧受傷的小晴,又要接送她到醫院治療和上學,更是忙得團團轉。


騎機車撞上小晴的是一個楊姓中年人,他說忙著賺錢養家,沒有時間探望小晴。媽媽要求賠償醫藥費和自行車修理費,但他遲遲不回應。後來,媽媽去區公所申請調解,但對方說請假會被扣薪,調解日沒有出席,賠償也沒下文。


楊先生撞傷小晴,打亂別人的生活,卻毫無誠意解決。這件事媽媽怕拖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並請求檢察官將這件車禍送交「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不久,鑑定報告下來了,認定楊先生紅燈違規右轉、超速、未保持車距,由後方追撞小晴為肇事原因。檢察官也認定這件車禍完全是楊先生的錯,在勸雙方和解不成後,便以過失傷害罪嫌,將楊先生提起公訴。





發生車禍,有過失的一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王麗能


案例中,楊先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小晴,所以在「民事」方面應負損害賠償費用;在「刑事」上也觸犯了過失傷害罪,如果肇事後逃逸,另觸犯肇事逃逸罪;此外,楊先生紅燈右轉、超速等違規行為,在「行政」上會被開罰單,科處罰鍰。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楊先生都應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楊先生不是故意撞傷小晴,因此,他觸犯的是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可能被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楊先生撞傷人後逃逸,則另外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罪,可能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行政」方面,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罰單科處罰鍰。楊先生違反的規定是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