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少年法律

公路上任意停車 有公共危險罪責

內容:

==公路上任意停車 有公共危險罪責==


●生活議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

文/黃耀平(作者現職為律師) 


「呀呼!假期到了!」光華想到爸爸答應這次連續假期要帶全家到墾丁一遊,他就樂不可支。等爸爸檢查過汽車後,光華一家人就帶著愉快的心情出發了。


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後,不久,爸爸發現前面那輛車不但行駛速度慢,而且不停的變換車道,非常危險,於是爸爸加速超越那輛車。


沒想到,那輛車的駕駛見有人超車,馬上加足油門,超越光華爸爸開的車子,並在前方猛踩煞車。為了避免撞上,光華的爸爸只好緊急靠邊,在路肩停車。


他們一家人仍驚魂未定時,那輛車的駕駛人阿虎下車了,他拿著一根鐵條,一臉凶惡的走向他們的車子。


阿虎用力拍打車窗說:「你敢再超車試試看!」光華的爸爸見對方不好惹,連忙道歉,以平息阿虎的怒火。阿虎在離去前,順手用鐵條在光華家的車子表面留下一道深深的刮痕。


幾天後,警方依光華爸爸提供的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找到阿虎。





阿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黃耀平


在高速公路上,阿虎超車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且隨意變換車道,所以阿虎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阿虎阻擋光華爸爸車子的去路,已妨害他人自由行進的權利,除了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的強制罪以外,阿虎在車流量大、車速快的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阻礙交通,造成很多人的危險,所以他也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是刑責很重的罪。


阿虎下車後,出言恐嚇光華一家人,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另外,阿虎刮傷光華家的車子,已違反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可能會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車子刮傷的損失,阿虎也必須負責賠償。


從心想起


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教師)


社會有各種類型的人,總有少數人讓你我感到害怕,不願與他們來往。案例中的情況時有所聞,一個平常的動作,卻被誤解為挑釁;面臨這種情況,千萬不可逞凶鬥狠,得設法自保,並留下證據,以便在全身而退後,請警方協助追究歹徒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