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少年法律-停車不慎擦撞傷人 有過失責任

內容:

==停車不慎擦撞傷人 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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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延壽(律師) 


一天,媽媽送我上學,校門前家長接送區剛好有個空位,但前後都有車子暫停,因此媽媽的車子雖在白線中,卻無法完全貼近行人道。我趁媽媽在等前一部車離去時,打開車門──突然,一輛摩托車鑽過我們和後面車子間的空隙,車門碰到摩托車手把,結果騎士倒地後骨折送醫,車門也凹了。


交通警察做完筆錄後,媽媽常去探望騎士,並想和解,但對方說等傷好了再說。三個月後,媽媽和調解委員(里長)、保險員和騎士談理賠,他竟然獅子大開口。





我想知道,媽媽會被判刑嗎?受傷的騎士沒有過失嗎?開車門的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十二歲的小五學生


法律為你解答


一般車禍案件,大致可分為單純的車子損壞及有人受傷兩種情形;前者僅涉及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後者則另外牽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依來信所述的情況,開車的媽媽除了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可能涉及刑法的過失傷害罪。


法律如何認定「過失」呢?簡單說,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所謂「應注意」指法律明文規範應遵守的義務,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所以,遵守交通號誌的指示,是駕駛人的義務。


以本件而論,臨時停車及開啟車門是否適當?有無違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在前一部車還未離去,無法緊靠路旁時就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恐怕已違反了臨時停車的規定。


另依同法規定,開啟車門時,駕駛及乘客對車旁的車輛、行人都有注意的義務。本案小學生年僅十二歲,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屬無責任能力(以滿十四歲為界),所以行為不會受罰。但駕駛的媽媽恐怕難辭其咎,雖然,騎士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蛇行等過失,但這影響的是損害賠償分攤金額的多寡(法律上稱為「過失相抵」),卻不會因此抵銷掉汽車駕駛人的過失。簡單來說,只要駕駛人有過失導致車禍肇事,且造成他人受傷,就要負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至於對方的過失程度如何、肇事責任比例等,則只是衡量刑責輕重的考慮因素,而不是過失較少,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罪,所以建議要儘可能達成和解,這樣同時可解決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至於賠償金額,雖然屬自由協商範圍,但仍有法律可循,如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請有經驗、具公信力的第三者居中協調,應可有效和解。


這案例提醒,不僅駕駛人、行人要停、聽、看,乘客上下車、打開車門時,也應謹慎小心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