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發生車禍 須救傷患並通知警方

內容:

==發生車禍 須救傷患並通知警方==


●時事議題:刑法

文/廖頌熙(作者現職為律師) 


假日,亞婷開車載雅萍一起趕赴同學會,已遲到的兩人偏偏又遇上塞車,困在車陣中動彈不得。


「砰!」忽然車子後方傳來巨響,車身劇烈的晃動。亞婷對雅萍說:「後面是怎麼回事?你下車幫我看一下。」


雅萍查看後回答:「一輛機車騎撞到你的車尾,現在機車騎士倒在路上,好像受傷了!」


亞婷說:「本來我們就已經遲到了,還被機車撞到,真倒楣!算了,我不跟他計較,我們趕快走吧!」


雅萍猶豫的說:「可是,發生車禍不是應該留在現場嗎?而且有人受傷了,幫忙叫救護車比較好吧!」


亞婷回應:「拜託,是對方莫名其妙的撞上來,我不跟他要修理費,已經算他走運。快上車,我不想再浪費時間了。再說,路人看到會幫他叫救護車的,不用擔心。」於是,亞婷載著雅萍開車離去。


不久,警察循線查到亞婷,將她移送法辦。





請問:發生車禍,若過錯不在自己,是否一定要留在現場?


廖頌熙


發生車禍的時候,有些人一走了之,往往使得傷患無法及時得到救治,車禍責任也無法釐清。因此,在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時,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規定,一旦發生車禍而有人員傷亡時,不論誰對誰錯,雙方都必須留在現場,一方面叫救護車移送傷亡者,另一方面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並記錄現場狀況,以利責任釐清。


有人可能納悶,肇事遺棄罪既然稱為「肇事」,那麼是否應以「行為人有過失,造成他人死傷」為判斷要件呢?司法院曾開會討論,結論認為: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而致使被害人死傷,如果故意逃逸,都足以構成肇事遺棄罪。立法增訂條文的目的是,強制當事人留在現場釐清車禍責任,及時救助傷患。因此,縱然當事人對車禍並無過失責任,也不應擅自離開。


本案中,亞婷發生車禍,不顧他人受傷便逕自離去,行為已觸犯肇事遺棄罪。其實,立即聯絡救護車並報警處理,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另外,發生車禍,如果只是車輛受損,那麼雙方只有單純的民事賠償問題,不涉及刑責。若有人傷亡,則有刑法過失致傷或過失致死的責任歸屬問題,當然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除非雙方當場和解,否則擅自離去,罪加一等。


從心想起


◎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你是從容不迫的過日子,還是匆匆忙忙的?喜歡這樣的生活嗎?


在時間緊迫下,未竟的事務教人掛念,便容易干擾心神。當心中充滿焦慮時,不僅會忽視外界重要的訊息,對他人的處境與感受,也往往降低了敏感度。趕時間,未必為自己爭取到更多時間,還可能發生意外,實在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