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願景急難救助金

        凡於本校就讀之在校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向聯合服務中心申請急難救助:

1.因家中發生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家庭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學群關懷老師訪視及會議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5.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得採個案方式辦理。

學產基金急難救助金

        本基金主要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辦理,若同學遭逢下述情形,可向班級關懷老師提出或洽人文關懷中心生活支持組協助申請: 

1.學生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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