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願景急難救助金
凡於本校就讀之在校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向聯合服務中心申請急難救助:
1.因家中發生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家庭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學群關懷老師訪視及會議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5.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得採個案方式辦理。
學產基金急難救助金
本基金主要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辦理,若同學遭逢下述情形,可向班級關懷老師提出或洽人文關懷中心生活支持組協助申請:
1.學生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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