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服務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依據:

本校遵照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成立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以商討並執行每學年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事宜。 

目的:

1.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課業發展,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教育設計與輔導,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2.整合校內外人力資源,提供本校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各類資源,以推動本校特殊教育。 

3.提供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實施方式:

1.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

2.定期性會議:包括學生安置轉銜會議、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特教推動議題、獎助學金等…。 

3.非定期性會議:如需經本委員會審查事項之會議等。 

4.本校特推會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由輔導室擬訂具體辦法,請有關處室及關懷老師配合執行。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1.本組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新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家長說明會,敬請家長撥空參加。(新生適用)

2.家長說明會結束後將召開學群關懷老師、主廚之家師傅及心理健康組老師的新生現況說明會(新生適用)

3.班級關懷老師將於IEP會議開會前七天寄發開會邀請函及會議資料。

4.IEP小組成員須包含: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5.IEP會議實體會議為優先考量,特殊情況以線上會議進行或書面會議記錄確認。

6.以書面會議確認的家長,需繳回「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家長確認表」。


特教生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的目的:

1.鑑定證明適用期限將要到期→確認孩子持續有特殊教育需求。

2.讓特殊教育服務能延長到下個教育階段(身體病弱和情緒行為障礙大多延長1-2年)。

注意事項:

1.鑑定主要在評估學生是否仍符合鑑定標準和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不一定會通過。

2.若因申請資料不完整(如:學校教學/輔導措施或醫療處遇紀錄)而無法判斷孩子的狀況及實際需求,鑑定結果可能為「疑似特殊教育學生」。一年內資料完備後可再申請鑑定。

3.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專校院甄試」僅需特殊教育鑑定證明適用教育階段 「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衛服部核發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擇一即可。

4.請雙親(或監護人)配合簽署鑑定同意書、填寫必要的評量表並協助孩子持續接受必要的醫療評估與取得醫療紀錄。(是否要填寫評量表和取得醫療紀錄可洽詢本組)

特殊需求課程

社會技巧:

        1.自我的行為與效能針對情緒與壓力培養接納自己和問題解決的能力。

        2.溝通與人際的互動:善用訊息與人建立友誼尊重彼此妥善處理衝突。

        3.家庭與社會的參與:遵守教室或團體規範參與與適應家庭及社區的多元活動。

學習策略:

        1.認知策略:學習過程中提升認知能力包含注意、記憶、組織和理解等策略。

        2.態度與動機策略:增進學習動機和學習態度的方法。

        3.環境調整和學習工具運用策略:學習環境與學習工具的調整及運用方法。

        4.後設認知策略:學習提供進階的自我調整、監控、檢核和時間管理。

補救教學課程

國文補救教學(語文領域):

        本課程透過不同媒材,讓學生體驗活動有感後,練習覺察內在感受,並先以口頭描述表達個人感受,進而精練文字,產出創作小品,提升對事件的覺知力,促進自我改變與成長。以玩的方式來進行文字創作和書寫,以提起學生學習動機,每堂課的文字創作積累學生對用字遣詞的概念。當啟發學生的興趣和熱情,就能更精準地描述事件,從課堂中練習同儕間對同一件事物的詮釋觀點,進而學習摘要、總結。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

        依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臺北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同學遭逢下述情形,可於每年2月底前向人文關懷中心學習適應組提出申請需求: 

獎學金

1.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2.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2)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補助金

1.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3)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2.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注意事項:獎學金人6,000元;補助金每人2,000元。